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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诉部门应对修改后刑诉法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王新宇 点击数:14006 更新时间:2012/6/2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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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关于对公诉部门应对修改后刑诉法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的最新评论:

    五、对电子证据及技侦手段获取证据的审查问题

       科技日新月异,新形势下,新刑诉法对于证据种类的分类上作出了调整,明确增加了电子证据这个概念。同时,技侦手段也不再是公安机关的专有手段,检察院在自侦案件的办理中同样被赋予了这个权利。高科技手段获取的证据被合法化,无疑为我们打击犯罪,固定证据链有非常大的帮助,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它对新时期的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从传统的执法理念中走出来,科学执法,专业执法。

        电子证据的确立,自侦中技侦的合法化要求我们公诉人要有相当的专业知识。若是侦查机关(部门)提交上来的电子证据我们还不会操作,那势必会影响办案的效率甚至质量。

       因此,在人、财、物的保障方面,就需要加大对公诉人基本的电子证据的使用、辨别能力的培训,打造业务、科技双料公诉人,或是增加专业的、专门的辅助人员。配备先进的电子证据审查工具,电子证据的真伪是电子证据进入证据行列面临的新问题。

    六、审查起诉阶段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问题

        新刑诉法对于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做了新的规定,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酌定援助的对象从原来公诉人出庭案件中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扩大到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法定法律援助的对象则在原来三类案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类:一类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另一类是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提前了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把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同时还调整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

        法律援助的前置与扩展也是对当事人权利的全面保障,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对我们公诉部门而言,应该建立与司法局联动机制,引导法律援助前置。这就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与区政府的协调才能完成。

    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附条件不起诉问题

        在多年的检察办案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些未成年轻刑犯已经具备了可以从宽、减轻处罚的情节,但不具备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些未成年犯经过法院的最终判决,一方面容易与其他罪犯“交叉感染”,再犯罪的几率大大提高,不利于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将永远背负“罪犯”的有色标签,对以后的学习生活产生不利的影响。新刑诉法规定,对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这将对帮教失足未成年人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附条件不起诉是新刑诉法赋予我们公诉人的一项极其重要也是及其有意义的一项权利,这就给我们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要严格把握不起诉案件适用范围。不能超越刑诉法规定的范围;二是要严格执行不起诉的程序,特别要认真听取被害人、公安机关的意见,也要认真听取未成年人家长的意见,确保效果;三是要做好不起诉案件的量刑分析,确保不起诉案件的量刑在一年以下,不出错案。

        对于新权利的利用,我们必须有所学习,有所借鉴,这就要求在物上要有最新最权威的相关案例,这样才能让我们更快的找到一个合适的运用这项权利的方法。

    八、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问题

       新刑诉法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适当地扩大了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将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人使被害人和被告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被告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双重机会。此外,对于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和睦共处、构建和谐社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今社会,充分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优势作用,扩大其应用范围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虽然这一制度的应用有着极大的积极作用,但是又含带着天生的制度性隐忧,引发实际操作的困难性。一旦操作不当,极易给群众留下“花钱买刑”的不良印象,继而引发对司法权威的信任危机。因此,从公诉工作角度而言,应当把握以下几点,以保证这一制度的合理应用。

        一是坚持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原则。二是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按部就班的予以适用。三是充分考虑社会利益。五是引入监督机制。

       具体到我们的办案细节中,公诉人应该注意把握加害人是否是真诚悔罪;把握被害人对犯罪谅解的动机是什么;审查和解协议的自愿程度。

        同附条件不起诉一样,这也是一项新权利。对于新权利的利用,我们必须有所学习,有所借鉴,这就要求在物上要有最新最权威的相关案例,这样才能让我们更快的找到一个合适的运用这项权利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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