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撰稿 古洪庆
据7月17日《扬州晚报》报道,昨天,扬州市文明办、见义勇为基金会联合下发书面决定,追授水中英勇救人献出年仅15岁生命的郭寿荣“扬州市见义勇为好少年”荣誉称号,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同时决定,给其家属颁发2万元抚恤金。
被授予“见义勇为好少年”称号,本来是对郭寿荣救人牺牲的英勇行为的肯定。虽然大多人认为授予小英雄郭寿荣这个称号当之无愧,但也有少部分人提出不宜授予。其实,郭寿荣舍身救人引发的是关于“未成年人究竟该不该救人,要不要见义勇为”的大讨论。
任何质疑都是有一定的事实为前提。就未成年人要不要见义勇为的疑虑,我认为,不仅仅是因为教育部明确提出:严禁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救灾,同时也不提倡未成年人救人。更主要的是,全国每年有1.6万名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其中溺水据意外死亡第一位;其中有不少是不必要的死亡。针对此,2003年,北京市教委还对一项实施了15年的中小学生守则也进行了重新修订,删除了鼓励中小学生勇于斗争的内容,这项新守则也获得了教育部的批准。这些举措给一些人的信号似乎是,教育部门为了避免未成年人非正常死亡,开始“排斥”中小学生见义勇为;于是,他们在检视未成年人自身能力的同时,直接提出未成年人不应该见义勇为。
教育部门真地在拒绝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吗?我觉得,是质疑者曲解了教育部门的用意,将“不提倡”等同于“不”。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不提倡”并不等于反对,而是要让学生认同这是一种高尚的行为的同时,强调见义勇为的方式方法,避免蛮干,导致不必要的伤害和死亡。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明确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做到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要求学校加强对学生进行社会生活的指导。同年8月份教育部出台文件,要求未成年人懂得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条件下见义勇为。由此可见,法律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首先是肯定的。也就是说,学校、社会、家庭教育孩子见义勇为并没有错,但要教育孩子使用有效手段。
既然教育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必要的,那么当孩子因见义勇为献出生命之时,社会就应当正面宣传、给予褒奖。因为,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民族精神,深深扎根于中华民族悠久灿烂的历史长河中;未成年人要保护,见义勇为的好品德更不能丢。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一个民族,没有振奋的精神和高尚的品格,不可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进程中,进一步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具有特殊重要意义。此外,在今年汶川大地震后的6月中旬,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团中央、全国妇联就主办举行了评选表彰“抗震救灾英雄少年”的活动,50名候选人少年,最大的18岁,最小的只有7岁。这是在教育部出台“不提倡未成年人救人”的规定后举行的表彰活动,不就是在表扬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吗?同样是面对生命受到威胁,救人溺水身亡与在地震中救人又有多大的区别?所以,对于当前的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我们不应该因“不提倡未成年人救人”的规定而故步自封,更不应该采取回避、质疑,甚至否定的态度,最恰当的做法是给予积极的回应。
或许有人会担心,政府部门对当前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作出积极回应,会不会被误解为“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让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未成年人舍己救人是不是与现在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精神冲突了?我觉得,这种担心有点杞人忧天。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一种崇高的精神境界,它是孩子从小就应当具有的精神品质,也是未来国家文明进步的希望所在。如果今天我们就对教育孩子见义勇为采取漠视的态度,明天又会有谁能在危急关头挺身而出呢?教育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与见义智为、见义巧为也并不矛盾。要做到智和巧,首先得有勇气,如果对教育未成年人见义勇为都采取不置可否的态度,还何谈智和巧?反之,这也恰恰说明,我们在见义智为、见义巧为的教育上的缺乏。一些人不敢褒扬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实质是因噎废食,试图用“未成年人不需要见义勇为”来规避见义“智”为和“巧”为的教育失职。
如此,再回到15岁的郭寿荣救人舍身的事件上,就不然得出这样的结论:无论老少,是英雄就应该获得荣誉。小英雄郭寿荣也完全应该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未成年人也应该救人,更要见义勇为,但是要注意救人时的科学方法和自身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救助者和被救者、弘扬社会正气和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之间取得“双赢”。很显然,这才是我们探讨当前“未成年人见义勇为”问题的最佳答案,也是对教育部“不提倡未成年人救人”的最好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