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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特约撰稿人 刘鹏
2017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根据解释规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有十种“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据5月31日中国网)
如今是信息时代,而且信息化仍然在一步步强化。因此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成了民众期盼,也成了惩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
在公众多方呼吁之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入了刑法。但因为刑法中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个人信息相关犯罪行为难以界定等,侵犯个人信息多成了“打擦边球”的行为,或者是无法及时得到应有的惩罚。
而此次两高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实施,无疑是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规的一个细化。对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入刑有了详细标准,这是保护个人信息,惩治违法犯罪的重要一步。
拿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入刑数量来说,50条以上的这个规定,为执法部门提供了一个严格的量化标准,有利于更好地打击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
但必须看到,一方面,两高的这一司法解释,无法完全替代“个人信息保护法”,因此,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绕不过的重要一环。
另一方面,就现有法律而言,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已经可以发挥基本作用,但具体落实却有些不尽人意。拿50条以上入刑来说,在执行过程中,明显还会存在一些执行难题:如何确定与计算信息数量?一次贩卖49条,但贩卖了两次、多次,是否应该入刑?
有法可依只是法制化建设的第一步,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同样是关键。因此,贩卖个人信息50条以上即入罪等,这些规定让人欣喜,但要其真正发挥作用,关键还在于毫不打折扣的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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