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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被盗车领奖,破不了案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李忠卿 点击数:1888 更新时间:2008/9/1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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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追回被盗车领奖,破不了案呢?〗的最新评论:

    成都警方出具的"奖金"收据 记者 冉文 摄  

       法讯网撰稿 李忠卿 

      8月31日凌晨,孙先生的一辆三菱帕杰罗越野车在高新区劲力酒店附近路边被盗,孙先生立即报了案。9月2日,成都双流县一个姓李的民警给孙先生打来电话,称他的车找到了。而为了领回车,孙先生不得不先垫付6万余元“追回被盗车奖金”。 (见9月8日《重庆晚报》)

      失窃的爱车3天后就找回了,这的确让孙先生欣喜若狂,警方的破案速度之快,令人始料不及,有如此为民着想的人民警察,真乃老百姓的福份。可当我听说破了案后,失主还要向警方交纳一大笔“追回被盗车奖金”时,我那种赞叹与兴奋霎时消失得无影无踪。

      或许是我孤陋寡闻,警方侦破案件本不该额外领取奖金,这是因为公安干警办案经费与工资奖金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换句话说,是纳税人的钱确保了公安机关正常运转。失窃车辆追回了,需要付给警方相当比例的奖金,也就意味着今后每破一个案件,警方都有收费的理由,人民警察为人民演变为人民警察为人民币,不是趁火打劫又是什么。

      我们不怀疑成都警方收取追回被盗车奖金的合法性,因为早在1994年,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确实曾经下发过《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但我怎么看都觉得此类收费过于牵强,甚至扎眼。首先,警方有足够的国家财政补贴,即使颁发奖励也用不着咱老百姓掏钱;其次,跨省区追回的按20%奖励,比例略显过高,一辆越野车居然要交纳6万余元“追回被盗车奖金”,表面看是保险公司支付,实则是把负担转嫁给了投保人,毫无合理性可言;第三,十多年前的这种奖励规定老掉了牙,早该在修改或废除之列,相信老百姓也颇有同感。

      笔者并不反对给有破案有功的干警颁发奖金,问题是奖金来自何方、颁发多少最为适宜,果真要领取“追回被盗车”之类奖金,我看有必要采取同奖同罚措施,对那些破不了案的干警,也按案值比例扣发其工资奖金,用于抚慰、补助案件受害者,惟有如此,才能彰显公平正义,是不是这个理呢?

    附:

    想要领回失窃车辆 先给警方垫付20%奖金?

        

    孙先生的帕杰罗就藏在这辆货车上孙先生供图

    重庆晚报报道(记者 涂静 实习生 戴丽娟 )失窃爱车3天后就找回,失主孙先生为了领回车,先垫付了6万余元"追回被盗车奖金"。

    孙先生的车是一辆三菱帕杰罗越野车。8月31日凌晨,这辆购买于2006年2月的车在高新区劲力酒店附近路边被盗,孙先生立即报了案。

    9月2日,成都双流县一个姓李的民警给孙先生打来电话,称他的车找到了。

    当地警方介绍,2日凌晨,双流县民警巡逻中发现一辆"川V05531"的货车。见有民警,车上3人弃车逃逸。民警随后在货车车厢内发现孙失窃的帕杰罗,并在帕杰罗内找到孙的名片。

    3日凌晨5时许,孙先生从重庆出发赶到成都,准备将爱车带回,不想没有这么简单——当地警方明确告知: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要想领车,须先支付车辆盗抢险保险款的20%作为追回被盗车辆的奖金。

    按照这一比例计算,孙须支付6.17万元。对方告知,这笔钱由孙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次日,孙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保险公司也认可,双方协商:"奖金"由孙先垫付。

    在网上,记者找了被成都警方作为依据的有关文件:1994年由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发的《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保发{1994}13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追回被盗抢保险机构车辆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具体比例应按追回被盗抢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变卖收入价)计算。原则是本市内追回的按10%奖励;本省内追回的按15%奖励;跨省区追回的按20%奖励。奖励经费由退回赃车的公安机关领取……主要奖励破案有功人员和提供线索的人员。"

    5日,孙再次赶往成都双流县。垫付了奖金后,孙顺利领到爱车及一张盖有"双流县公安局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上面写着:追回被盗车奖金,金额6.17万元。

    不过,这一比例是按照该车新车价格计算的,与有关规定"具体比例应按追回被盗抢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变卖收入价)计算"稍有出入。记者随后联系上负责该案处理的双流县公安局李姓民警。李并未对此进行解释。

    目前,孙先生的爱车因车门锁、点火开关上下盖被严重损坏,正在修车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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