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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不应关押服刑犯人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孙金栋 点击数:1959 更新时间:2009/4/2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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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看守所不应关押服刑犯人〗的最新评论:

     

        法讯网撰稿人 孙金栋

      为促进看守所严格执法、文明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决定自4月20日起对全国看守所开展为期五个月的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具体工作目标包括:“牢头狱霸”得到有效打击、进一步完善落实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机制等。(4月17日《人民公安报》)

       到看守所查“牢头狱霸”,就等于说,把看守所当成牢房、监狱了。其实,看守所在押人员相当杂乱。一是,被判处短刑而不投入监狱、劳改队的服刑人员;二是,被关押的正在审理中的犯罪嫌疑人;三是,被处于行政拘留的社会公民。

       就矛盾性质来说,有敌我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在押人员,有尚未确定矛盾性质的在押人员;就管理程序来说,有处于第一道程序的刑侦对象,有处于最后一道程序的改造对象;就管理任务来说,有看守、监护任务,有关押、改造任务。

       早年罪犯劳动改造职能,列为公安序列。后来,划入司法序列。目前,对罪犯的狱政管理独成体系,独立门户。事实证明,列入公安、划入司法,都存在职能交叉、职能不清的弊端。对罪犯的改造和管理,它本身是一门科学,而且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专职人员实施。为何,四川公民在“监狱开放日”看到的监狱改造环境、管理秩序那么好,而且从犯人座谈中得到良好的反映,就是因为它们是专门机构,相对做得专业一些,正规的监狱有专门的狱警,无需依靠“牢头狱霸”去以毒攻毒。而看守所因为管理职能混乱,精力分散,又没有充足的狱政专职人员,只好用犯人管犯人,只能滋生“牢头狱霸”,只会引发侵害犯人人权事件的发生。

       最高检、公安部的集中专项检查,虽然可能取得效果,但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笔者认为,能否从规范看守所职能入手,将短刑犯人划入监狱、劳动队管理。看守所不再关押服刑犯人,只负责未决犯、行政拘留人员的关押、管理,不承担罪犯改造职能。就有可能从根本上消除“牢头狱霸”猖獗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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