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撰稿人 孙金栋
兰州一名古稀老人举砖砸闯斑马线的违章机动车,他不惜以自己的违法行为,把公众的注意力吸引到加强交通管理制度上来。治乱需用重典,但愿他能一砖砸醒麻木的世人,砸醒无度的违章者,砸醒失责的管理者。
但是,7月13日新华网一篇署名评文却提出:如何把砸车老人变成治理交通的力量。甚至主张,当地可以在该小区成立一个社区交通自治组织,让这位老人和其他志愿者戴上“红袖章”,协助警方监督社区门前的交通违章现象。
笔者觉得,此建议有点象对老人报复性的惩罚。人们可以想象,一个74岁的古稀老人,就因为不满机动车违章,而采取了过激的举止。但是,他毕竟年事已高,谁家的儿孙们能忍心让其顶着烈日暴晒,经受风吹雨打,去协助警方纠正交通违章?社会上曾经有过因为轻微违反交通规则,罚站街头,手执小旗,规定时间,指定地点,示众式的协助警方纠正违章。这已经被批评为污辱人格式的处罚。白发老人,手执小旗,纠正违章,人们很快会联想到他曾经举砖砸车,这难道不等同于“污辱人格式的处罚”吗?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法律依据的公安交巡警维护交通安全,查处交通违章,具有专职执法严肃性,而且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含量。他适合于“法治”,而不宜“自治”。于2005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共有124条之多,它涉及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诸因素,涉及车况、人车证照、各类道路标志,涉及各类交通违章事故的处置和处罚,即使专职交巡警,也需要经过专业培训,才能胜任岗位。而且,遇到重大交通事故,需要协调各方抢险力量,进行统一紧急调度。现代道路交通的管理,它不是人们想象得只要有一个小旗就能上路,只要男女老少齐上阵,用“人海战术”、“人民战争”那么简单就能治理好的。
如果非要说社区的交通安全群众自治组织,只能局限于社区内部存放车辆的治安保卫管理,它的主要任务是防止发生偷窃、破坏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这方面社会管理的职能,已经有现成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治保组织承担,无需再画蛇添足去成立纠正交通违章的自治组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