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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重审案件如何确定计算赔偿金额的基准时间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柳光洪 点击数:11429 更新时间:2006/7/1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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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重审案件如何确定计算赔偿金额的基准时间〗的最新评论:
         人身损害赔偿重审案件如何确定计算赔偿金额的基准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基准时间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但对于适用一审程序重审而跨年度的案件如何确定计算赔偿金额的基准时间没有明确,司法实践中对这个“上一年度”是原审时的“上一年度”,还是发回重申时再次开庭的的“上一年度”存有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对于重审案件,重审时的“上一年度”,应该理解为重审时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其理由,一是重审程序就是一审程序。应当适用一审程序的规定。二是探讨最高法院此条解释的原意,人身损害赔偿之诉的目的,在于对赔偿权利人利益的补偿,其指导思想是指向未来,因此确定计算标准的时间应以最近实际填补时间为宜。最高法院之所以要将计算赔偿金额的基准定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而不定为纠纷发生时的上一年度是因为,为生活消费支出的赔偿,是为了解决生活消费困难的。因此,才规定要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为标准。同样的道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该以重审时的“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为标准。这也暗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一年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重审案件,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基准时间仍应该是原审时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理由是:

      一、重审程序是以原审为基础的,不能完全等同于一审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发回重审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二是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可见,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针对原审法院的审理或判决中的错误进行处理。重审程序是以原审判决为基础的,不能完全脱离原审判决的审理范围。

      二、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原审程序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固定其诉讼请求。当事人一旦提出其诉讼请求,根据证实信用的原则或者禁止反言的原则,应当对当事人自己和人民法院都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但应当体现在原审程序中,也应当体现在基于原审程序而进行的再审程序中。

      三、人身损害的后果确定下来后,诉讼程序的变化不会导致当事人损失的变化。

      四、事实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将赔偿金额计算基准时时定为一审法庭辨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因为辩论终结时间是一个可能变化而不能完全固定的时间,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诉讼请求不好确定的问题。原因是一审诉讼也可能存在跨年度的问题,例如一个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在2005年10月起诉,如果一审辩论在该年度的12月30日前终结,那么计算赔偿金额的基准时间就是2004统计年度,如果辩论终结于2005年12月31日以后,计算赔偿金额的基准时间就是2005统计年度。重审时以原审还是重审辩论终结时的前一年度为计算基准时间的问题也是因为规定本身的原因而导致的。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鉴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赔偿金额计算基准时间的规定在诉讼实践中存在诉讼请求不好确定的问题,建议将这个时间确定为一个固定的时间点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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