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南方兴未艾的产前亲子鉴定,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首先要认识到亲子鉴定,是一种生命科学和进步。其次,亲子鉴定体现的是知情权,其目的在于解决家庭矛盾危机,消除家庭之间疑虑,而非“忠贞”杀手。(9月6日《工人日报》)
过去严格控制的由司法行政机构批准的亲子鉴定,主要作为刑事和民事诉讼证据。而河南“大部分要求鉴定的,都是不知道孩子父亲是谁的孕妇。不少人做了鉴定后,很可能会把孩子打掉”。
这就引出两个社会问题:一是,此项产前亲子鉴定与“未婚先孕”有关。未婚准妈妈的怀孕有悖于国家《婚姻法》,并非法律承认的合法夫妻怀孕。而且,存在一位准母亲与多个性伙伴的婚前性行为。如果,人们已经宽容合法夫妻的婚前性行为,不加节制的非夫妻的婚前性行为且放任怀孕,不仅与爱情“忠贞”不沾边,说他(她)们道德低下恐怕不为过分。
二是,不可回避的事实,此项产前亲子鉴定,危及到尚未出生孩子的生命安全。医院提供的信息说明,经产前亲子鉴定后,不少人可能会把孩子打掉。退一步说,如果未婚准妈妈对腹中孩子父亲有知情权,但胎儿也有生存权。产前亲子鉴定,造成事实上放纵无辜终止小生命。如果,我们再去空谈它是“生命科学和进步”,是不是有点太滑稽了?
因此,河南医院每年呈现翻番的产前亲子鉴定,折射社会道德滑坡,涉及法律监管空白。“未婚先孕”无疑是公开挑战婚姻法和计划生育国策,国家婚姻和计生管理不应听之任之,应让他们付出法律和经济代价。作为医院不能只管经济效益而对产前亲子鉴定不加监管,至少应采取鉴定实名制。社会舆论对此类产前亲子鉴定,少唱或不唱赞歌,多作社会舆论引导,让人们分清良莠。同时,提倡健康、文明、合法的异性交往和性行为,不做和少做伤害自己、危及小生命的蠢事。 (孙金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