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读”之说,常见诸报端。对政策法规的“误读”,大体有三种类型:一是,政策法规本身不严谨,造成人们理解偏差;二是,贯彻执行者专业知识水平不高,歪嘴和尚把好经念歪了;三是,专家们实用主义,揣着明白装糊涂,故意把政策法规“误读”了。
对今年5月新修订执行的《消防法》,个别省份的消防专家们就属于实用主义故意“误读”。本人是消防专业知识一般般的企业消防管理者,都能看出把商场、电影院列入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是错误的,而消防专家们却在偷换概念,先给不属于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的商场、电影院,硬给它人为戴上“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的帽子,再同公安部的节日“六个一律”挂钩,违法行政,对商场、电影院吸烟者一律行政拘留五日。
公安部消防局只好出面澄清:新消防法和公安部消防局的“六个一律”中并没有详细明确商场、电影院是不是法律中定义的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我国大多数地区一般把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油漆厂等定义为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9月27日中国广播网)
消防部门运用法律武器强化消防监督无可非议。但是,故意把国家法律法规“误读”,造成所谓国庆期间的“高压态势”,有违法行政之嫌。凡是在上述场所吸烟被行政拘留者,都应作出补救式的善后处理。 (孙金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