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特约评论员 孙金栋
昨日(5月1日),公安部发出通知强调,各地公安机关要迅速形成严厉打击侵害师生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声势,坚决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发生的现行案件快侦快破,对正在行凶的犯罪分子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果断制止。(5月2日京华时报)
据本人曾从事的职业敏感,这是公安部面临全国校园治安形势严峻,适时下达的严厉打击现行犯罪行为的“格杀令”。
在校园侵害案件中,有备而来的犯罪分子,一般都携带便于隐蔽的杀人凶器。而且,他们是在人们不防备的情况下突然行凶杀弑。手无寸铁的低年级学生和老师,处于完全的劣势。此时,只有执法部门赋予他们超常规的反击、制止正在进行中的恶性犯罪,才能有效地制止犯罪,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格杀令”是最好的以弱制强的法律选择。格杀勿论,是指把拒捕、行凶或违反禁令的人当场打死而不以杀人论罪。但笔者以为,即使是极其严峻的情况下,也应有所区别对待。比如,犯罪分子已当场杀人夺命,这个“一切必要措施”,就可以采取当场击毙、打死或者将他致残。如果,仅发生伤人事件,就可以当场将其击伤致残,而不应放任性地当场击毙、打死。因此,公安部的“格杀令”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否则,就会出现滥用“格杀令”。此外,在人员混杂、密集人群利用枪械,要防止伤及无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