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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现场 强拆完后情形
二、上述过程之中的诸多违法之处
1、法院收了当事人材料,应当予以签收,从收到材料之日开始计算七天的立案审查期。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然而湘潭市雨湖区法院、中院在收到行政起诉状后,都未签收给予回执,让当事人无法获得计算立案审查期的依据。而且雨湖区法院、中院立案审查时间远远超过7天的审查期,超过时间达三个月之久,如果当事人不打电话询问,法院根本没有人理会,跟不会主动告知当事人。
2、在超期审查后,两级法院都只是口头答复不予立案,既不告诉当事人不予立案的理由,也不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严重的损害了当事人的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在收到案件7日内应当出具书面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先予受理。
3、雨湖区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时,当事人有权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中级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而不是叫当事人自己又到雨湖区法院去起诉,试问如果雨湖区法院能立案,我们还会找到中院来吗?
三、我的请求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更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地位和尊严,而雨湖区法院、湘潭市中院个别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的态度及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诉权,也严重损害了法院公正、严明的形象。我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通过司法途径,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得到的却是两级法院“踢皮球”、相互推诿的结果,法院的做法不但让我寒心,也让老百姓无法接受,案件原本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但法院的不作为势必让我及家人走上信访之路或通过别的过激方式解决,这反而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安稳,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在此特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能关注此事,督促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及中院有关人员依法依程序受理本案,以维护弱势百姓的合法权益。
此呈
报告人:郑波
201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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