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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会多次致函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台胞吴光明,男,64岁,祖籍重庆市开县,出生美国,成长定居台湾,现住台湾桃园县中坜市力行北街53号—9,系重庆开县台资企业万县光大轧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为响应中央政府号召,台胞回乡投资创办企业,发展内地经济。台胞吴光明与重庆开县族亲开县再生资源回收开发公司总经理吴大合商议投资创办台资万县光大轧钢有限公司。依照1988年7月3日李鹏总理签发的国务院第7号令《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台胞投资企业要由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地方政府指定机关审批。1994年3月5日,全国人大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台胞投资企业由国务院规定部门或国务院规定的地方政府审批。1995年7月24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5)73号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省外经贸合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台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注册及管理工作。1998年8月1日重庆市人大颁布《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作出了上述一致的台胞投资企业审批规定。按照上述法规文件要求,1995年11月20日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995)002号,审批台胞吴光明先生与开县再生资源回收开发公司合资成立万县光大轧钢有限公司台资企业。1995年11月23日四川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颁发川台企(万)字第950003号《四川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证书》审定万县光大轧钢有限公司为四川省台湾投资企业。1995年11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发《万县光大轧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9年8月20日,开县国税局颁发万县光大轧钢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1998年12月1日台湾企业万县光大轧钢有限公司依法征地2420m2,开县政府开府国用(1998)字第12-0011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开县再生资源回收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征地2036m2。开县政府颁发开府国有(1994)字第12-0013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台资企业依法获得7.6268亩生产经营用地。两本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为6.8168亩,办证时漏登0.81亩。台资企业万县光大轧钢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多次获得开县县委、开县政府、国税局、地税局命名表彰“优秀私营企业”、“依法诚信纳税光荣户”等荣誉。2008年6月,三峡工程 四期175米蓄水,水逼人走,开县丰乐街道办强迫按非法建设残值补偿标准对台资企业光大轧钢有限公司予以补偿共补偿1017055.59元,在偏远地方租用5亩地作临时经营场所,一直到现在。台资企业光大轧钢有限公司合法拥有生产经营用地7.6268亩不补偿,企业设施设备等资产688.65万元不补偿。长期停产,经营损失不补偿。屋漏偏遇绵绵雨,2011年6月26日一场狂风暴雨又将投资80多万元在临时经营场所的厂房,供电专线,设施设备损毁,实在无力自救。至今台资企业万县光大轧钢有限公司没有与移民部门办理销号手续。
台资企业万县光大轧钢有限公司为何遭遇如此不合法待遇?
通过书面向开县移民局诉求解决——2013年1月7日,开县移民局作出信访回复,不按三峡工程为淹没企业补偿,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17号文件《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第二款规定:“从现在起(1992年4月4日),在三峡工程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搞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个别确因生产、生活特别急需,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能替代的小型技术改造或简易配套项目经报省政府审批后才能允许建设。凡违反规定的建设,除按违章建筑处理外,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由此认定,台资企业万县光大轧钢有限公司,在1992年4月4日后没有省政府的审批,所以不按照三峡工程淹没企业补偿。对此答复不服,2014年4月,向重庆市委驻开县督导组组长吴政隆(市委秘书长)书面投诉,县委办刘主任5月初来公司办公室了解后,无任何回复,不了了之。2014年11月24日又向重庆市移民局信访,答复不予受理。现在投诉无门。
现在的焦点是,台资企业按照台胞投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审批而成立,其合法性受不受到保护?对合法的台资企业,按三峡工程淹没企业补偿应不应该?
答案是肯定的。其一:台资企业万县光大轧钢有限公司具备合法性。依当时全国人大的法律《台胞投资保护法》和国务院令7号《关于鼓励台胞投资的规定》,台胞投资视为外资,由对外经贸部门审批方可投资办企业。台胞投资与大陆公民投资相比,主体特殊,要遵循特别法规的要求。只要达到台胞投资特别法规的要求即为合法。其二:国办发(1992)17号文件,属规范性文件,尚不属行政法规。依《立法法》规定,其法律效力层级低于全国人大的《台胞投资保护法》和国务院第令7号《关于鼓励台胞投资的规定》。其三:省政府实施行政行为有两种,一为亲自署名实施,一为授权政府部门署名实施,二者的法律效力是同等的。虽然,台资企业万县光大轧钢有限公司93年是四川省对外经贸委审批的,但实际是法律规定省政府授权的管理部门实施,属省政府授权行为,与省政府直接署名审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开县移民局丰乐街道办在对台胞投资企业特殊主体的合法性理解上出现法理认知错误,从而造成台胞投资企业合法财产得不到保护。其四、既然台胞投资企业万县光大轧钢有限公司属合法企业,其财产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国家宪法规定看,公民法人合法财产权不得侵犯。国家物权法也是同样规定。全国人大《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国务院7号令《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均有明确规定,对台资企业财产权给予特别保护。如国家公共利益需要对台资企业实行征收,依法给予相应补偿。其五:2008年6月2日丰乐街道办与开县再生资源开发中心所订立《长江三峡工程 库区淹没线下增建非私有住房及非住房拆迁补助合同》属违法合同,自始无效。一是合同标的物属合法台资企业财产权,合同上却违法地定性非法建筑物写成淹没线下增建非私有住房,标准上按残值计价,与合法建筑物标准相比10倍以上。二是台资企业万县光大轧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大合,吴光明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其吴生双代吴大合签字纯属被迫,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程序不合法。对不合法的拆迁补助合同应当自始无效。其六:三峡移民工程,应当对淹没线下的台资企业万县光大轧钢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财产权补偿。按照国家三建委的移民搬迁政策,对淹没线下的企业实行“原规模原标准”复建。一是台资企业万县光大轧钢有限公司原拥有生产经营用地7.6268亩,应当在新城规划区内如数划地归还,不支付费用。如台资企业要扩大企业规模,可申请有偿使用土地,25万元/亩计价。开县移民局不归还台资企业原有土地,而决定按25万元/亩计价征地,是违背移民搬迁政策的错误行为。二是台资企业万县光大轧钢有限公司原有基础设施设备价值688.65万元应当给予货币补偿。三是企业因三峡工程搬迁而停止生产经营的停业经济损失也应当补偿。四是原按残值补偿部分应当按合法建筑物标准重新计价补偿。
由于开县移民局和丰乐街道办不依法行政,对台资企业特殊主体合法性理解认知错误,从而造成三峡工程淹没线下的合法台资企业没有获得财产权的相应补偿,实属对台资企业合法财产权的非法侵犯,不符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行政的法治社会要求。现只有恳请上级机关及领导百忙中过问解决一下我台资企业万县光大轧钢有限公司的重大冤情,督促开县移民局、丰乐街道办依法行政,按照三峡工程淹没线下企业对待,依法对台资企业万县光大轧钢有限公司予以合法全面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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