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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北区房管局与建委及法院拆迁违法违规事实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朱苏宏 点击数:13879 更新时间:2008/3/1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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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天津河北区房管局与建委及法院拆迁违法违规事实〗的最新评论:
    材         料
    您好:
    我为天津市河北区小王庄津浦南路78号居民朱苏宏(身份证号:12010519721013301X),同时也为被拆迁户。
    我居住地带为拆迁区域,自2004年9月份开始实施全面拆迁工作(有拆迁部门的公开信为证),我家庭至今遇到有生以来不曾遭遇到的多重困境,希望能够得到相应的关注及相关部门的合理与处理。
    情况如下:
    一、河北区建委与河北区房管站河北区法院本为国家重要职能部门在拆迁工作中不按照正常程序执行,以非法手段施行拆迁工作;河北分局警官涉嫌做伪证:
    我居住地拆迁至今已三年零三个月(2004年9月始),拆迁办未有一回对本人之家做入户调查,也未给我家张贴任何通知书等材料,更别说去拆迁办有任何谈话及文字记录,但是在2007-12-15突然敲门,来了三个人有姓贾的(拒不告诉我本人真实名字)、有芦代友、王东,对我言说大意是:尽快搬离,如若不走一周之后即强拆。我对他们说你们所作所为不符合正当合法的程序,最后扬言:等着吧!到时办你!
    于2007-12-16上午又来找我大意还是限一周左右走人,否则进行强拆。
    于2007-12-17下午法院竟然也参与此事下达传票加盖职称专用章:李建成
    于2007-12-17晚上虽然拆迁办与法院未按正常程序执行,但是我与家人还是与拆迁办人员谈了话,此次谈话,才为自拆迁以来“开天辟地”的头一回谈话,来到人员为芦代友、王东,此次效果用拆迁办来人说到一句话道明:“初步了解一下”。
    于2007-12-20为河北区法院的院长接待日,我特意去了,姓朱的与一女性(均不愿透露姓名)工作人员接待了我,还找来了涉及拆迁方面工作的女法官刘静,我向他们反映了法院下达传票的程序是否合理合规。朱法官告诉我如果确实是未有前面一系列的合法程序,此传票的下达的确不合理!我一再强调说拆迁办没有对我进行任何谈话与书面文字接触,他们说一定给我满意的答复!
    但是,于2007-12-22下午又给我下达了《行政裁定书》认定(2007)津北拆字第382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做出安置方案,并为被执行人提供了周转房。但被执行人未按《房屋拆迁裁决书》规定的期限自行搬迁。后面大意为准予实施强制拆迁(附有材料)。
    《行政裁定书》下达后,我及家人又去找河北区法院的行政厅的具体下达裁定书的法官李建成讲明缘由,其也承认此程序非合法(有相关证据)。
    于2007-12-24下午拆迁办与法院执行厅人员给我家下达强拆通知,我和家人讲述此程序未按正当程序进行,并讲明拆迁工作开始至今自2007-12-17晚上才进行第一次比较全面的谈话,更未有任何书面文字记录及接到任何文字通知,执行厅孙厅长让我与家人到法院去做进一步的证实,到法院后,孙厅长拿出卷录,写明裁决书于今年3月份送达到我家,并有河北分局范世民警官(2007年八月份才到拆迁办为驻场警务人员至今)作证(只此一人为证),证明确实送达到我家。
    我与家人均未受到和见到任何书面文字材料的张贴与送达,我邻居多人也可证实此状况属实,同时此范世民警官为今年八月份才到拆迁办为驻场警务人员,此前自拆迁开始至今年八月份驻场警务人员为辖区河北区新开河派所警官邢伟庆,此证若为邢伟庆所证,尚从工作时间,有一定的可信性、可参考性、终其一点(经慎重与缜密的调查)尚有此可能性,但是范世民姓警官作证,从工作时间上是“张冠李戴”、 从工作职责上“越俎代庖”,你“范世民警官”有何正当理由出现在现场(免去“邢伟庆警官”职责内之事)站在客观事实上不用本人再作陈述,同样其所言无依据性、无合理性、无合法性,一句话“事实胜于雄辩”!
    正常程序大致有以下程序:赴拆迁办通知书、听证会通知书、裁决答辩调解通知书、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房屋拆迁裁决调查及调解通知书、房契复印件、房屋拆迁裁决书、房屋拆迁裁决书留置送达通知书、传票、行政裁定书、强拆公告等。
    试问建委与法院人员,根本未有《房屋拆迁裁决书》,何来传票!何来《行政裁定书》与《强拆公告》!
    于2007年12月27日我家被强制拆迁,至今本人全家无家可归!
    二、对我本人之家实施拆迁,未按国务院令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执行:
    1、国务院令305号第十二条写明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国务院令305号第三十六条关于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罚则
    孙厅长在24日给本人及家人看的并让本人打印留证的382号裁决书,此所谓的建委给本人之家下达的裁决书写明拆迁期限为2004年9月10日至2007年9月9日,此裁决书竟然有三年之长!
    拆迁公告写明拆迁期限为自2004年9月10日之2005年3月5日,此期限为半年之长(符合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十五条“拆迁期限自公告公布的搬迁开始日计算,最长为六个月”)!
    3、国务院令305号第三十一条写明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自2007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给本人实施在程序上严重不合法的强制拆迁之后,欲让本人与家人住在所谓的安置处为文江里的平房内(此实为库房),此涉及司法部令29号“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的第十四条:公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并对物品挂签标码,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我本人之家实施拆迁,未按建设部建住房【2003】25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相关条款执行:
    1、建住房252号第五条写明共八款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提交的资料
    但是对本人之家直接下达裁定书,未按正常程序执行,可以肯定无法符合此条要求!
    在此引用相关文字如下“未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是行政裁决程序违法(大庆房管局拆迁裁决违法,省建设厅叫停一违规拆迁)”
    此次对本人之家实施为未送达裁决书及之前所有法定过程,直接送达裁定书,此所作所为比大庆房管局的违规拆迁具体行为更甚!
    2、建住房252号第十八条写明申请行政强拆前要有听证程序
    但是给本人之家及周围邻居家实施强拆均未有强拆前听证程序!
    3、建住房252号第二十一条写明实施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
    但是2007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给本人送达强拆公告,在2007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就对本人之家实施强制拆迁,只提前三天通知!
    四、对我本人之家实施拆迁,未按建设部令12号“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建设部令12号第十六条第四款写明擅自或变相转让拆迁任务的相关罚则
    给本人之家的所谓的裁决书及周围邻居的裁决书写明落款为天津市河北区建委(主管部门),但是在河北法院下达的裁定书上申请人为天津市河北区房地产管理局,此事是否为“擅自或变相转让拆迁任务”!
    五、对我本人之家实施拆迁,未按国土资发【2006】13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的相关条款执行:
    国土资发【2006】133号第二条第三款写明未经协调的案件,不能进行裁决。裁决机关受理裁决案件后,也要先行组织协调。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依法作出裁决决定。协调意见书经双方签字同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本人之家未下达过所谓的裁决书,更加别说协调了!
    六、对我本人之家实施拆迁,未按建法【2004】154号文“建设部关于清理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条款执行:
    建法【2004】154号文写明相关问题之二即一些地方规定“先房屋拆迁,后处理纠纷”与《条例》“先补偿安置,后拆迁“的原则不一致。
    对我本人之家实施拆迁,可以说未按此文执行!
    七、对我本人之家实施拆迁,未按建办法函【2004】128号“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拆迁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拆迁延期申请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记录执行:
    建办法函【2004】128号写明但在依法补办拆迁许可证延期手续前,拆迁人不得进行拆迁活动。
    对我本人之家实施拆迁,自2004年9月10至对我家的实施强拆日2007年12月27日共三年零三个月一十七天之久!
    拆迁公告写明拆迁期限为自2004年9月10日之2005年3月5日,此期限为半年之长!即便加上延期一年(不可再多),共不过区区一年半,所以说对我本人之家实施拆迁未按建办法函【2004】128号执行!
    八、对我本人之家实施拆迁,未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九条写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未经调解程序径行作出裁决的,应认定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重新作出裁决。
    对我本人之家实施拆迁未下达过裁决书,直接下达裁定书,没有裁决前后工作,所以说未按《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行政裁决的期限,应当在被拆迁人复议和起诉期限届满之日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谓给下达的(实未给下达)382号裁决书的拆迁期限为三年之久,其中有一点即为使河北区法院下达的裁定书有表面的合法性!无责任性!
    九、对我本人之家实施拆迁的拆迁实施单位,未按建房【1991】456号“建设部关于印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执行:
    建房【1991】456号此通知第五条写明拆迁人应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悬挂在拆迁现场办公地点,以备监督、检查。
    十、对我本人之家实施拆迁,未按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执行:
    紧急通知的第二条有关文字写明“要严把审批关,对没有拆迁计划与拆迁安置方案,或违反城市规划的拆迁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对违法违规拆迁、擅自降低补偿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的拆迁单位,加大处罚力度,采取不批准新的拆迁项目、停业整顿、依法吊销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等措施严肃处理;对不依法行政,不认真解决投诉的管理部门,要批评教育,责成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自2007年12月27日对我家进行非法强拆后,至今已经近百日左右得不到合理的、妥善的安置,此现状是否体现根本就没有什么安置方案!
    对本人拆迁已经严重“违法违规”与“不依法行政”,本人拭目以待如何处理!
    紧急通知的第三条有关文字写明“要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拆迁措施,防止矛盾激化;确需强制执行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做好预案”。
    对本人拆迁已经严重“违法违规”与“不依法行政”,所以谈不到对紧急通知的执行!
    十一、对我本人之家实施拆迁,未按建房【1993】682号“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执行:
    建房【1993】682号此通知第五条写明“对过渡、安置方案不落实的,不得发给拆迁许可证”。
    自2007年12月27日对我家进行非法强拆后,至今已经近百日左右得不到合理的、妥善的安置,此现状是否体现根本就没有什么安置方案!
    所以谈不到对建房【1993】682号的执行!
    十二、对我本人之家实施拆迁,未按建办法函【2003】168号“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复函”执行;同时未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建办法函【2003】168号写明除特定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二条写明“地方人民政府或行政机关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规定,限制被拆迁人依法自主选择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判的依据。
    对我拆迁片实施拆迁工作的拆迁单位未按照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可以说是硬性规定的(可以从公开信看出),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被拆迁人的“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力!
    十三、对我本人之家实施拆迁,未按建房【1995】387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
    建房【1995】387号第三条写明“在房屋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一定要先签协议后拆迁,不能先拆迁后签或者不签就拆”、“要允许被拆迁人采取产权调换形式进行补偿”、“对遇特殊情况造成安置用房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拆迁单位应向拆迁管理机关和被拆迁人说明原因,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逾期期间应按规定增加自行过渡补助费”。
    对本人之家实行多部门参与的非法强拆,并且至今对此恶劣后果不闻不问,完全有理由说是与建房【1995】387号背道而驰,更加谈不到执行了!
    十四、对我本人之家实施拆迁,未按国办发【200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执行
    国办发【2004】46号第三条为“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其中写明“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特别要执行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国办发【2004】46号第四条为“加强对拆迁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规范拆迁行为”其中写明“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水、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国办发【2004】46号第五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指责”。
    国办发【2004】46号第六条为“加强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督,落实拆迁安置”。
    国办发【2004】46号第八条为“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写明“对滥用强制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人拆迁的河北区拆迁相关部门根本就未按国办发【200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执行!
    十五、对我本人之家实施拆迁,未按津政发【2004】05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房屋拆迁困难户安置工作的通知”执行:
    津政发【2004】056号第二条为“强化拆迁管理,严格拆迁程序”其中写明“严把拆迁许可关,拆迁条件不具备的一律不允许强行拆迁;严把拆迁补偿方案关,做好拆迁房屋的评估;严把拆迁安置资金落实关,做到依法拆迁;严把拆迁机构市场准入关,加强对拆迁企业的监督;严把拆迁队伍素质关,重点解决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问题”。
    对本人之家实行多部门参与的非法强拆,并且至今对此恶劣后果不闻不问,完全有理由说是与津政发【2004】056号背道而驰,更加谈不到执行了!
    十六、对我本人之家实施拆迁,未按津政令113号“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
    1、津政令113号第十五条写明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津政令113号第五十条写明相关罚则中的第三款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十七、对我拆迁片拆迁实施的相关单位,未按“关于实施《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执行;同时未按“天津市房管局:拆迁补偿情况不一标准会不同”的相关条文执行: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的第一条“关于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的第一款《规定》中所称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市建设计划的道路、桥梁、河道、排水、环境卫生设施、公共交通工程、绿化等建设项目。第二款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天津市房管局:拆迁补偿情况不一标准会不同”的相关条文同样有相关文字如下:“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请问对我拆迁片拆迁实施的相关单位是否按照以上条款执行!
    十八、对我拆迁片拆迁实施的相关单位,未按“关于实施《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执行;同时未按“天津市房管局:拆迁补偿情况不一标准会不同”的相关条文执行:更未按市政府令“天津市实施观环境整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执行:
    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第五章的第五十七条即市政共用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房屋一律异地安置!
    (关于本人是否处于该区域请看上条内容),还可参看“公开信”(为落实市政府津证发【2004】5号文件精神,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拟对津浦铁路沿线两侧拆迁线范围内进行景治理等等),及津证发【2004】5号文件(津政发〔2004〕5号批转市市容委关于整顿治理外环线内铁路沿线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九、本人现有关于拆迁期限为三个不同的时点:
    1、为拆迁之初自2004年9月10日之2005年3月5日,此期限为半年之长(符合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十五条“拆迁期限自公告公布的搬迁开始日计算,最长为六个月”)!
    2、为所谓的建委给本人之家下达的裁决书写明拆迁期限为2004年9月10日至2007年9月9日,此裁决书竟然有三年之长
    3、为本人现有的多份周围邻居的裁决书拆迁期限为2004年9月10日至2005年9月9日,此期限为一年!
    二十、河北区法院是以什么合法程序给拆迁期限为三年之久的(超常规的),所谓河北建委下达(实未下达)的(2007)津北 拆裁字第382号裁决书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且通过乃至下达(2007)北非诉行审字第1166号行政裁定书的?
    摘自(2007)北非诉行审字第1166号行政裁定书部分文字如下:申请人天津市河北区房地产管理局以被执行人温巨贵拒绝搬迁为由,申请本院对其以强制执行搬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结尾准予对被执行人温巨贵实施强制执行拆迁。
    请问下达此裁定书的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书记员等国家高级公务人员在什么条件下达成对超长382号裁决书审议并通过乃至下达1166号裁定书的!
    二十一、河北区法院给本人下达的裁定书对转换申请人视而不见,对于在同一区域内我家与邻居家裁定书的申请人非同一申请人做何解释?
    给本人之家的所谓的裁决书及周围邻居的裁决书写明落款为天津市河北区建委(主管部门),但是在河北法院下达的裁定书上申请人为“天津市河北区房地产管理局”,周围邻居的裁定书上申请人为“天津市河北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此事是否为“擅自或变相转让拆迁任务(建设部令12号第十六条第四款写明擅自或变相转让拆迁任务的相关罚则)”!
    二十二、在同一拆迁片竟然出现两种不同的强拆公告,不知河北区建委、河北区房管局、河北区法院作何解释?
    河北区法院给本人之家下达的强拆公告(2008)津北法非诉行执字第22号:天津市河北区房地产管理局(2007)拆裁字第38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等等!
    首先请问本人强拆公告的申请方面为河北区房地产管理局,周围邻居近两千户强拆公告的申请方面却非河北区房地产管理局,此事是否为“擅自或变相转让拆迁任务(建设部令12号第十六条第四款写明擅自或变相转让拆迁任务的相关罚则)”!
    再请问你“河北区房地产管理局”几时给本人下过“天津市河北区房地产管理局(2007)拆裁字第382号裁决书”,即便法院执行厅长给本人留证的(实际未下过的)“(2007)拆裁字第382号裁决书”也非你“河北区房地产管理局”所下达的,而是“天津市河北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此强拆公告严重违规!
    真是可以说是“瞒天过海”、“随意杜撰”!
    二十三、河北区法院于2007年12月22日给本人之家下达的裁定书,时隔二日于2007年12月24日给本人之家下达强拆公告,时隔三日于2007年12月27日执行强拆,河北区法院给本人之家的时限是否严重违法违规?
    1、河北区法院于2007年12月22日给本人之家下达的裁定书,首先是否其是否应在裁定书的结尾处告知本人相应的申诉权利及时限,再有其根本就未给本人足够的起诉时间,此事是否严重与正常的、合法的程序向背!此事是否严重与高法对于非诉案件的审查时限30日的相关条款向背!
    2、河北区法院于2007年12月24日给本人之家下达强拆公告,时隔三日于2007年12月27日执行强拆,建住房252号第二十一条写明实施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但是河北区法院下此强拆公告所给时间为三天亦未给本人足够的起诉时间,此事是否同样严重与正常的、合法的程序向背!
    二十四、河北区法院于2007-12-17下午法院下达传票,于2007年12月22日给本人之家下达的(2007)北非诉行审字第1166号行政裁定书的两日后,于2007年12月24日给本人之家下达强拆公告,最终于2007年12月27日执行强制拆迁,所给予的时限是否为正常时限?此程序是否合乎正常的审理程序?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九十三条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而且时间为三十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类似启动了一次诉讼程序。这一过程中,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接受与行政诉讼基本相同的合法性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实际上相当于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的裁判,然后案件才能进入实际的强制执行程序。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阶段,多采取听证方式审查,更具有完整的行政诉讼程序的特点。因此,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仅仅是执行标的而非执行依据,法院作出的准予执行的裁定才是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
    试问天津市河北区法院相关人员对以上行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二十五、天津市河北区法院相关人员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试问天津市河北区法院相关人员对以上行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二十六、河北区法院对本人之家的种种不合法、不合程序的做法是否涉及高法与高检公布的七项新罪名?
    高法与高检于2003.8.24公布新确立的七项新罪名,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董淑君对此做了相应解释与法院相关的有四项:执行判决失职罪、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执行裁定失职罪、执行裁定滥用职权罪!
    二十七、相关部门对本人之家的种种不合法、不合程序的做法,更甚的是此等非法程序均产生严重的恶性后果对本人乃至全家产生的负面的不良后果可以说意义深远,本人全家无论从经济上还是从精神上受到严重摧残,已相当成分涉及强拆错误国家赔偿问题?
    在此引用文字如下:目前,强拆问题很多,是拆迁上矛盾焦点之一,如未经裁决的,许可证乱发的,未经听证的,评估不合法的,安置房未到位的,区政府责成强制的等一系列违法现象,这涉及强拆错误国家赔偿问题!
    本人之家全体人员虽受此等不公正的待遇,但是并未有一丝一毫的消除坚信相关部门的领导能够合理与合法的处理本人之家所遇重重困境的信心,原因如下:
    一、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此纲要相关条款如下: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3、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4、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5、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6、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7、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8、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9、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0、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11、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二、津政令105号(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三、津政办发(2007)61号(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四、建设部下达的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职务公开的指导意见
    五、姚兵同志在2007年12月28日“治本抓源头创造性地做好建设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讲话
    六、2008年1月9日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办公室“案例通报会新闻通稿”
    七、国办发【200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第十条为“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其中写明“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要继续曝光”。等等!
    再有:
    一、我三兄朱苏革与邻居孙学年于2006年春相继二十余天均在夜晚在几乎同一现场死亡,在死之前我三兄曾与拆迁人员发生过摩擦等(有相关证人)!被辖区警官带回家多次,我邻居胡克民2005年间曾被拆迁找来的人员殴打致使牙齿全部脱落经过公安部门审理,我邻居张鹏被拆迁人员殴打致使双眼肿胀被封此事打110报警等等!
    二、我本人及家遭打砸,案件发生于2007-10-20(国家召开“十七大”期间)凌晨三点,遭到五、六名(数量已达团伙作案)素不相识的陌生人的疯狂打砸,首先砸本人(被打人)院落、房屋与铁门后,驾车逃离至河东区某处;到河东区后大约早上六点返回又砸本人(被打人)院落、房屋与铁门后又离去,最后一次在大约早上六点二十分又返回砸本人(被打人)院落、房屋与铁门后,进入院落至房屋砸我房屋玻璃及屋门玻璃致使玻璃破碎多块、电动车也被砸,其间打人,致使本人头部被打至缝合伤口、身体多处负伤、流血,此为大致过程!此案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寻衅滋事”性质!
    三、我父为国家离休老干部与革命伤残军人,曾参加抗日战争及各种斗争,为主治军医官并有国家给予的相应级别,终身为医务人员救死扶伤不计其数,可谓国家功臣,我家本为功臣之家,然而却遭受如此不公正待遇!
    我实在不愿给您写此信件,原因是您本身工作繁重、日理万机,但是出现如此之境况,建委与房管局及法院三大部门不依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有法不依,让我与家人无“栖身之地”,以上实凭借本人绵薄之力“无力回天”,迫不得已才奋笔疾书,望得到有关部门的帮助,使我与家人得到人能够活着的基本生存条件,得以活着!
    本人带伤跪求各有能力为我全家伸冤之部门与社会之要员,为我兄“朱苏革”与邻居“孙学年”两青年的不白之死伸冤!为我本人在国家召开“十七大”期间被多名不法之徒恶意打砸三小时三次的疯狂寻衅滋事伸冤!为我在河北区建委、房管局、法院乃至有嫌疑参与此事公安人员等重重社会中坚力量的无情包围与非法操作之下举步维艰的困境伸冤!
    本人在天津市河北区相关拆迁部门以非法程序与合谋运作之下,至今无安身之地,天津市河北区相关拆迁部门对违法违规制造的恶劣不良后果至今不闻不问,如局外人一般,此现状何时结束!
    望:依据国家之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使相关责任人承担起相应之法律责任!还法律以公正!
    望:依据国家之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使本人的权益得到相应保障,改变悲惨现状!还被侵害人以公正!
      感激您的审阅!
                               朱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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