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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板、重庆市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人喻甫英,女,自2002年10月至2008年9月止,在忠县环卫所从事清运工作,后因患急性阑尾炎,于2008年10月2日,在忠县汝溪中心卫生院手术治疗,一个星期后随即出院。根据院方建议,需要修养6个月,才能正常体力劳动。鉴于这种情况,我只好向所在单位请假。
2008年12月7日,您单位下属负责人杨明忠,不知道从哪里获悉的通讯录,数次打电话叫我去自来水公司上班,基本工资600元/月、保险150元/月,合计750元/月。逢年过节还享受福利待遇。叫我马上过去。当时我提出了,一是因为手术后处于修养不能干重活,二是因为环卫所还未办理辞职手续。而杨明忠回答是,在自来水公司上班特别轻松,并且轮班制不影响康复。环卫所辞职手续以后慢慢办理。因此,我于2008年12月9日就过去上班了,直至2009年4月8日为止,都是负责自来水公司附1楼的清洁工作。
自2008年12月9日至2009年4月8日止,整整4个月时间。工作是好,还是不好,相信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并且这次谭总经理也深入调查过。而经理(王建平)是为了照顾其亲戚,以我工作不力为由调其附3楼上班。本来这是领导的安排,必须服从。但不过得提醒您,既然我在附1楼工作不力,调到附3楼工作力吗?
自始至终想不通。一是您下属负责人(杨明忠)处事具有欺骗行为。例如招工前说的工资是750元/月,而用工后就只发600元/月,且至今单位还没有我的名字;二是您下属负责人(王建平)私自严重。为照顾其亲戚,以我工作不力为由说成是因工作的需要而调动。作为领导的谭总经理,通过昨天调查的情况来看,据我了解我还是可以的。所以,我选择在您下属负责人“逼迫”的情况下决定辞职。
在辞职前建议,您想创“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必先得对下属(负责)人员加强严管,否则就是纸上谈兵。最后,我希望您能为我的辞职申请予以批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此致
申请人:喻甫英
二00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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