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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反腐”第一书记杨平,网络反腐红火半年却突然调离的原因以及真相?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邓海平 点击数:17489 更新时间:2009/12/1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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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国“网络反腐”第一书记杨平,网络反腐红火半年却突然调离的原因以及真相?〗的最新评论: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的;

        第九十九条 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共财产或者私人财产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泄露给被检举人、被控告人,致使检举人、控告人遭受打击报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执纪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诬告陷害他人的,根据所诬陷的事实,参照被诬陷者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的处分,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检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意图陷害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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