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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院出台减刑及假释案件适用法律《规定》实施细则
作者:刘太金  文章来源:新法制报  点击数772  更新时间:2008/7/30 11:06:1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核心提示
  今年6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执行最高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实施细则。
  《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江西减刑、假释工作正逐步实现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减刑、假释工作有了统一、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标准和程序,它将改变各监狱各自制定不同减刑标准的尴尬现状。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军民表示:“《规定》可以有效遏制改造罪犯的过程中产生托关系、走门路现象,杜绝司法腐败的产生。”


  罪犯“合理”申诉应视为认罪服法

  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规定》明确“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省高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肖庚云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犯人不服刑事判决有提出申诉的权利。如果犯人不服刑事判决提出申诉,即被视为不认罪表现,不利于犯人改造。“在办理罪犯减刑时,对于罪犯申诉的应视情予以分别对待。只要是合理行使申诉权的,应视为认罪服法。”

  界定“悔改表现突出”杜绝提“钱”释放

  《规定》对“悔改表现突出”也进行了明确界定:应重点审核罪犯悔改表现的具体事迹,结合罪犯的获奖情况加以确认,两年以内获得监狱表扬12次(不含单项表扬)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没有受过监狱处分的,方可视为悔改表现突出。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军民称,由于现行的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对“悔改表现突出”标准进行界定,因此各监狱对此理解不一。有不少监狱是采取计分制,达到计分标准就视为“确有悔改表现”。这其中难免有一些人为的因素,甚至有提“钱”释放的现象存在。

  罪犯偶尔“犯规”仍视为遵守监规

  《规定》称,对偶尔违反监规行为但一贯表现良好,违规后认错并接受处分的,仍应视为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据记者了解,目前的一个现状是,遵守监规,服从监狱干警监管,可以被视为认罪表现;但也可能是“口服心不服”;甚至可能是伪装,骗取监狱干警的信任、好感。

  肖庚云对此表示,对于违反监规的罪犯要视情况区别对待。如果确实平时表现良好,只是因为偶尔一次违反监规,不应以不遵守监规处理。

  “这样的规定便于监狱在减刑工作中掌握,也有利于保护犯人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性。”

  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可视为“有立功表现”

  由于刑法规定和相关解释都用语含糊,目前,对于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难以准确界定。廖军民说,“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有可能在A监狱认为是“成绩突出”,在B监狱未必会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规定》对“立功表现”情形进行了细化和量化:人均为监狱创造年经济效益5万元以上,视为“有立功表现”,但须有专门机关的鉴定书和监狱认证的材料。

  至于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规定》也作了具体细化,主要是指经罪犯多方面的积极努力,给国家和社会创造经济效益或节约资金10万元以上的。

  未成年犯两年内未受处分最高可减刑5个月

  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放宽3至5个月,间隔时间可缩减3至5个月,呈报减刑获得的表扬,可缩减为6次;适用假释的,余刑幅度放宽3至6个月。

  对年老和身体有残疾的罪犯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减刑的幅度可放宽3至5个月,间隔时间可缩减3至5个月;适用假释的,余刑幅度放宽3至6个月。

  未成年犯、老病残犯虽未获得表扬,只要两年内未受处分,亦可减刑3至5个月;对未成年的或老病残的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幅度可放宽6个月至1年。

  “法律对不同的人进行区别对待是必要的。”廖军民称,上述规定反映出我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原则——“矜老恤幼”原则:重视人性,有利于预防犯罪、感化和改造罪犯,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给国家和社会节约资金达20万元以上属重大立功表现

  《规定》明确,“重大立功表现”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并为社会采用,并提高年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的。前两种情形中的“重大犯罪活动”,指的是被阻止人、被检举人一般应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事实,须有查证属实的证据和市级以上公检法机关或省监狱管理局的证明材料。

  此外,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并为社会采用,主要是指经罪犯多方面的积极努力,为解决监狱重大关键问题和明显改善监狱条件作出重大贡献,给国家和社会创造经济效益或节约资金达20万元以上的,也属“重大立功表现”。

  办理假释案件应当听证

  《规定》明确,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建立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裁前公示制度,办理假释案件应当听证。裁前公示应在罪犯服刑的场所,采取张贴公告的形式进行,公示期一般为3天。减刑、假释案件应将拟减刑、假释罪犯的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据了解,裁前公示的范围包括:罪犯的姓名、性别;原判的罪名、刑期;服刑表现情况,包括获奖励和处罚的时间、种类、次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情况;拟裁定减刑、假释的情况。

  “为加大监督力度,对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明确要求应当组成合议庭。公示中还将设立举报电话。”肖庚云透露。

  文/姚晨奕、吴爱民、记者刘太金、实习生刘钰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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