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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女子用强酸泼杀男孩被判无期徒刑
作者:王纳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点击数262  更新时间:2011/12/6 10:17:35  文章录入:muna888  责任编辑:海波

 

    据广州日报报道(记者 王纳)记者昨天获悉,近日,深圳中院对女子熊晶晶强酸泼杀男孩案(详见《广州日报》2011年11月10日A21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熊晶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熊晶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陈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700949.37元。宣判后,熊晶晶情绪非常激动,表示要上诉。

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晶晶无视国家法律,将自身精神状况转差的原因无端归结于黄某对其施行了所谓的“法术”,产生报复伤害黄某的念头,并为此准备了具有高腐蚀性的硫酸、氢氟酸等化工品从江西景德镇赶至深圳,在寻黄某不着的情况下,报复伤害黄某家无辜的2岁幼童小黄,将氢氟酸泼向小黄,造成了小黄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时造成了在救助小黄过程中多名群众受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精神鉴定支持定罪

    关于被告人熊晶晶辩称“自己给小孩泼的是双氧水”的意见,与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只能反映案发后一个月和两个月时被告人的精神状况,并不能客观、准确、真实地还原案发时被告人之精神状况,不能完全、合理排除案发时被告人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丧失的可能,即案发时被告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意见,法院认为,本案中对被告人熊晶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是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程序作出,检验方法科学,调取材料全面充分,内容翔实,所得出的被告人熊晶晶“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实施作案行为时受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实质性辨认能力部分丧失,基本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的结论是正确的,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当场被抓不算自首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熊晶晶案发后没有逃跑,可认定为有自首表现”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晶晶在实施完故意伤害行为后,当场被保姆袁某抓住,其客观上已经无法离开,故其表示“不会逃跑”属于无奈之举,这样的言语表示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亲属有过错也是本案发生的诱因”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晶晶精神状况不佳,是其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却无端迁怒于为其算过命的黄某,进而预谋报复,辩护人的这一辩护观点法院亦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临时起意犯罪”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作为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承担刑事责任应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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