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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两份证明“打架”引发骗保嫌疑
作者:张友林  文章来源:新法制报  点击数2148  更新时间:2011/12/14 9:50:1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上饶县一居委会为一遇难者出具两份截然相反的证明

    12月8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公司(简称“抚州大地保险公司”)和抚州市南丰顺丰物流公司(简称“南丰物流公司”)共同向新法制报反映,南丰物流公司下属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已在抚州大地保险公司投保),9月24日在上饶市信州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骑摩托车的姚礼雪死亡。

  事故发生后,货车司机郭琪赔偿了死者姚礼雪的家属6万元,双方签订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和《谅解协议》。但没过多久,姚礼雪的家属将抚州大地保险公司和南丰物流公司告上法庭,提出高额赔偿要求。但两家公司随后通过调查发现,姚礼雪的家属有“编造”死者在事发前租住在县城的嫌疑。更为蹊跷的是,辖区居委会为此先后出具了两份截然相反的证明……

同一居委会为姚礼雪出具的两份自相矛盾的证明

  ◎意外

  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风波再起

  “我以为双方在交警部门协调下已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应该算了结了。”10月21日,死者妻子杨志云把郭琪和其所在的公司和保险公司给告了。

  事情还得从今年9月24日说起。

  司机郭琪回忆说,当天早上6时许,他驾驶南丰物流公司的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大道与广信大道交会路口、由东向西正常行驶时,突然,一辆无牌无证的二轮摩托车从广信大道由南向北直行(另有一说是“左拐弯”)闯红灯。“摩托车突然撞到我车的左前端,我立即向交警报了案,并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但8时许,摩托车司机经抢救无效死亡。”郭琪说。

  这一说法,与10月17日上饶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说法大致相符。

  死者叫姚礼雪。

  然而,令郭琪没有想到的是,围绕姚礼雪的经历,最后会掀起一场大波澜。

  而在事发后,郭琪只想早点把事情了结。

  9月24日当天,在上饶交警部门的协调下,郭琪的家人从抚州送了两万元现金到上饶交给交警。10月9日,郭琪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6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双方签字认可。

  10月10日14时前,郭琪将赔偿款全部支付完毕。

  同日,死者妻子杨志云向郭琪出具了一份《谅解协议》,其中约定:因其丈夫姚礼雪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郭琪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事故导致死亡,郭琪赔偿她家6万元后,她向交警、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承诺,放弃追究驾驶员郭先生的刑事责任及赔偿协议外的其他民事责任。

  郭琪向新法制报记者出示了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和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说:“我以为双方在交警部门协调下已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应该算了结了。可是,现在对方却出尔反尔。”

  10月21,杨志云把郭琪和其所在的公司和保险公司给告了,要求赔偿412726.27元。

  ◎死者家属

  租住县城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姚礼雪自2010年3月6日起就租住在上饶县”,诉请死亡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

  11月初,抚州大地保险公司理赔中心收到了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寄来的一份传票,内容正是关于9月24日郭琪与姚礼雪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事。

  死者家属诉请死亡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而姚礼雪本属农村户籍。

  为此,原告方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死者姚礼雪自2010年3月6日起就租住在上饶县凤凰西大道11号附13号”。

  理赔中心法务工作人员刘先生介绍说,他在查阅收到的《民事诉状》所有材料后,发现其中两份证明有瑕疵:一份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按理家属方应提供交警方面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另一份正是那份盖有“上饶县旭日街道信美社区居委会”和“上饶县公安局旭日派出所”公章的居住证明,证明开具时间为今年10月11日,另附有一份《租房合同》,但原告方并没有提供水电支付单。

  这两个瑕疵让他们觉得可疑。

  刘先生说,因此案是外地出险,公司向省公司汇报后,立即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一个月举证期。

  ◎保险公司

  两份证明相矛盾死者家属涉嫌骗保

  “同一件事,同一个居委会,时隔一个月,出具了两份结果截然相反的证明。”保险公司认为,死者家属想伪造证明,然后按城镇居民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涉嫌骗保。

  11月12日,刘先生和省公司法务部几位工作人员,先后赶到死者姚礼雪老家——上饶县尊桥乡后坪村、租住地上饶县凤凰西大道11号附13号李仕权家、旭日派出所、旭日街道信美社区居委会等地调查取证。

  刘先生介绍说,他们在上饶县尊桥乡后坪村未找到村支书,只找了几位村民了解情况,但村民都称不清楚情况。房东李仕权则称,租客好像姓姚,但对于他什么时候搬进和搬出都不清楚。刘先生等人要求看《租房合同》,但房东称找不到,而且称每月一两百元的房租费,一般不签合同。随后,工作人员来到旭日派出所,一民警称经办民警不在,但对于此事派出所有询问笔录。

  在上饶县旭日街道信美社区居委会,保险公司调查人员将先前的调查结果向该居委会领导反馈后,该居委会又重新出具了一份书面证明,其证明内容为:“经核查死者姚礼雪同志非我社区流动人口,自2010年3月6日至今,未租住在上饶县凤凰西大道11号附13号,情况属实。”

  刘先生说:“同一件事,同一个居委会,时隔一个月,竟出具了两份结果截然相反的证明。”

  抚州大地保险公司方面提出,这一系列情况让他们有理由怀疑,死者家属试图钻法律漏洞,想伪造死者在县城租住一年以上证明,然后按城镇居民死亡赔偿标准计算。保险公司认为,死者家属的行为涉嫌骗保。

  大地保险公司表示,该公司将申请对死者与李仕权所签订《租房合同》进行笔迹及签订时间鉴定,以解开谜团。

  ◎疑团

  死者是否长期租住在城里?

  居委会称为死者家属出具的证明依据是房东与死者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但对于向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依据,却没有作正面回答。

  12月8日10时许,新法制报记者来到上饶县旭日街道信美社区居委会,居委会负责人杨仙菊在电话中告诉记者,10月11日,该居委会给姚礼雪的家属出具第一份证明的依据,是房东李仕权出示了一份他与死者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出租时间为2010年3月6日至2012年3月6日,合同为期两年。

  记者问居委会向大地保险公司出具第二份证明的依据又是什么?居委会是否对流动人口租房进行登记?杨仙菊没有作正面回答,称自己在外有事很忙,之后记者多次与其联系,但她绐终没有露面。

  上饶县公安局旭日派出所经办民警告诉记者,当时他们同意在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上盖章,依据是房东李仕权的笔录和双方出租房合同。对于派出所是否要对辖区外来流动人口租房进行登记的问题,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副所长称:“因死者姚礼雪是本县人,无须登记,公安机关只对外省、外市县来的流动人口进行登记。”

  记者随后来到上饶县凤凰西大道11号附13号李仕权家。周边居民告诉记者,李仕权家的房子确实在今年三四月份出租给了一位男子,但该男子没住没多久,且该男士是在某太阳能公司上班。

  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上,李仕权称死者姚礼雪是在某工地上挑水泥。记者为此电话联系了李仕权,想进一步核实这份《租房合同》的真实性,但李仕权在电话中称:“我在出差,没时间见面。”他只是反复强调此租房合同是真的。

  原告代理律师称,当时死者家属告诉他,死者生前租住在上饶县凤凰西大道11号附13号李仕权家,并且是一个小老板。于是他就告诉对方,(要想获得更高赔偿)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死者生前租住在城里,如本辖区居委会、派出所及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后来死者家属果真提供了相关证据。

  对于这些证据的合法性,该律师称,法院开庭了,证人将会出庭作证。这些证据是否合法,应由法院的法官判断。

  新法制报记者多次要求律师提供死者家属联系方式,但遭到婉拒。

  随后,记者来到上饶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一大队,一位负责分管事故的副大队长告诉记者,因发生事故的路口是新建交叉路口,现有证据不能查证交通事故的成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特出具饶公交证字[2011]第137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其法理和程序都是合法的。

  □文/图记者张友林 徐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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