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晨报讯 认为对方在广告合同期满后仍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女演员范冰冰将两家合作厂商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和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50万元。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范冰冰诉称,2009年3月,她和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代言合同,服务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1日。2009年6月,她又与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若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则公司可以享受延长广告使用期90天作为广告回收期。
范冰冰发现,上述两公司在回收期过后仍在使用原广告进行商业宣传,两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肖像权。多次协商未果后,故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肖像,并向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索赔230万元,向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索赔220万元。
(本文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颜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