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14岁高中女生强迫同学卖淫,嫖资供自己挥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浙江在线  点击数394  更新时间:2012/3/26 10:20:5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14岁的高中女生李某某正处花季,可她却与哥哥合谋,强迫多名少女卖淫(其中不乏同学),并从中收取嫖资供自己挥霍。她还把黑手伸向了自己的一个闺蜜,甚至纠集几名男子协助哥哥强奸了她。昨天,几名犯罪嫌疑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闺蜜向她伸出黑手

    2011年6月2日上午,女孩小白(化名)报警,称自己被人强迫卖淫。警方迅速介入调查,结果令人大吃一惊:幕后黑手竟是小白的闺蜜李某某,一个只有14岁的女高中生。

    归案后,李某某交待称自己以介绍男朋友为名将小白骗出,交由哥哥阿勇(化名)、同学秦某某和张某等人将其控制。小白找了个机会逃跑,却被追回。见小白不“配合”,李某某竟和秦某某、张某协助阿勇强奸了她。随后他们又强迫小白到一宾馆,经无业人员孙某介绍,与其朋友发生性关系,李某某收取嫖资200元。

他们强迫少女卖淫

    警方调查得知,受害者远不止小白一人。早在2011年3月下旬,李某某就伙同阿勇、秦某某等人,诱骗了两名少女,强迫她们到孙某亲戚开的美容院卖淫多次,李某某收取嫖资500元。

    另外,小白也不是第一个被李某某“下手”的同学。2011年5月下旬,李某某伙同张某、秦某某等人,诱骗同学小橙(化名),强迫她去瑶海区某足浴店卖淫。小橙被迫接客5次,李某某收取嫖资200多元。后来李某某又强迫她去庐阳区某宾馆卖淫,先后与孙某及其朋友发生性关系,李某某收取嫖资200元。

法院宣判五人获刑

    法院审理认为,阿勇、秦某某、张某控制多名少女,强迫被害人卖淫;李某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对强迫卖淫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她协助阿勇强奸小白,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孙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

    昨天上午,瑶海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强迫卖淫罪判处阿勇、秦某某、张某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七年,并处罚金5.5万元至3万元不等;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以介绍卖淫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万元。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