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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乘车打伤人,屡次酒后滋事被劳教一年
作者:焦哲  文章来源:扬子晚报  点击数358  更新时间:2012/4/5 9:40:5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据《扬子晚报》报道(记者焦哲)常言道“喝酒误事”,在南京江宁做生意的宋某现在对这句话有着更深刻的理解。因为长期酗酒,宋某经常酒后滋事。前不久他又酒后乘车和司机发生矛盾,打伤了人。警方决定依照相关法律对其劳教一年。

    据南京江宁派出所副所长王进宁介绍,前不久他所接到报警称有人酒后打人。民警出警到现场了解到,喝醉酒的中年男子宋某下午酒后在江宁街道某超市门口打车,因为觉得价格高,与驾驶员发生口角,宋某借着酒劲用脚猛踢该车。旁边停着一辆不相干的轿车也遭了秧,轿车钥匙被宋某强行拔下,司机也被宋某用矿泉水瓶砸伤,真是“祸从天降”。民警了解情况后,现场劝导宋某,要求他向两位司机赔礼道歉,并归还拔下的汽车钥匙。但宋某借着酒劲,不肯赔礼道歉也不肯归还钥匙,民警只好将当事人带回派出所。

    王进宁一看宋某觉得眼熟,印象中曾处理过好几起他酒后滋事的警情。果然,通过警务平台的查询,宋某自2010年以来,涉警的信息达10余条,其中有5条系酒后与他人发生冲突,其中4次殴打他人,1次损毁他人财物。因每次后果均不严重,处警民警均将宋的行为作为纠纷或现场调解,或带回派出所进行了调解,均未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经过勘验取证,警方认为宋某当日酒后和两位司机发生矛盾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宋某本人在酒醒后也承认了自己酒后滋事的事实。他说事发当天他一个人喝了一斤白酒外加2瓶啤酒。但根据宋某的“酒量”,喝这些酒只能算是“正常发挥”。警方随后以宋某涉嫌寻衅滋事依法裁决对其行政拘留12日。

    王所长介绍说,根据有关规定:寻衅滋事,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一次随意殴打多人,尚不够刑事处罚,可依法予以劳动教养。鉴于宋某酒后滋事的情况实在太频繁,江宁公安分局法制大队将宋某的材料上报了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3月2日,劳教委员会决定对宋某劳动教养一年。

    王进宁介绍说,宋某被劳教后表现良好,对自己酗酒肇事的行为十分懊悔,下决心戒酒。

    警方了解到,宋某今年32岁,是安徽人,带着老婆小孩在江宁一带卖水果,日子过得也很不易。鉴于宋某有悔改的表现且家庭有实际生活困难,警方经过与市劳教委的沟通,3月底帮宋某办理了劳教所外执行。现在宋某已经回到江宁继续他的正常生活。据宋某的妻子反映,自从这次从劳教所回来之后,宋某这些天没有再喝过一滴酒。宋某说,经过这次为期一个月的劳教经历,他彻底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为了老婆和孩子,下决心再也不能喝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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