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改判死缓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 释疑
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唐学兵就吴英集资诈骗案重审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据新华社电
1 重审更换律师系吴英自愿
记者:有媒体报道,在浙江高院重新审判吴英集资诈骗案期间,该案更换了一审、二审期间为吴英辩护的北京律师,改聘金华当地的律师,有人分析称换律师可能系官方意在控制炒作?
答:我院在向吴英代为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裁定书时,即告知吴英在重审期间仍有权委托辩护人。吴英本人经数天考虑后,书面向我院提出要求更换辩护律师,委托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的吴谦律师(女)担任其重审时的辩护人。在我院提讯时,吴英解释其更换律师的原因,系吴谦律师在本案侦查期间曾多次陪同北京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对具体案情比较熟悉,联系也更方便。吴英更换辩护律师不仅是出自本人意愿,也是在行使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我院依法予以保障和尊重。
2 重审未换合议庭符合规定
记者:浙江高院在重新审判吴英集资诈骗案时,没有采用开庭审理,也没有更换合议庭是否合法?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对不核准死刑而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凡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但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并进行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经对吴英集资诈骗案复核后在裁定书中确认:“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
因此,吴英案发回重新审判,不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或审判程序违法的问题,而仅涉及量刑问题。依照前述司法解释,我院不需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被告人、辩护人可依法提供书面辩护意见,我院审理后可直接予以改判。
3 吴英财产不足抵偿诈骗款
记者:有网民提出,传说当地公安机关处置吴英的资产存在违规问题,否则吴英被扣押的房产等资产说不定会足以抵偿3.8亿元的实际诈骗数额?
答:吴英案发时被扣押的所有资产,连法院未作犯罪认定的另外的欠债2亿多元,都不足以抵偿。更不用说,可抵偿其无法归还的3.8亿元集资诈骗款,有关传说没有事实依据。
吴英案发生后,公安机关即对吴英的资产进行了查封登记。据从公安机关了解的情况,当地政府为保障被害人的权益,防止出现哄抢、流失等情况,依照国务院关于集资类犯罪涉案资产处置的规定,依法成立吴英案资产处置组,负责资产处置工作。吴英被扣押查封的资产主要有房子、汽车、珠宝、租用的店面房及仓库内的物资。资产处置组对可能升值的房产和公安机关追回扣押的珠宝均未作处置,至今仍查封在案。仅对易贬值损耗的部分汽车及物资作了依法处置,得款均存于吴英案专用账户。
4 吴英揭发官员查实有三人
记者:有网民提出,吴英检举揭发的干部受贿犯罪,为何没有在裁判文书中体现?
答:吴英在公安侦查、检察起诉、一审审理阶段均交代了其向有关人员行贿的事实。我院二审期间,吴英交代了同样的内容,相关材料经检察机关核查,目前查实的有三人,即湖北荆门市政府原秘书长李天贵(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荆门市农行原副行长周亮(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农行丽水灯塔支行原行长梁骅(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其他交代情况,目前均未查实。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