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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大货车结伙入室抢劫,躲十二年身心疲惫投案
作者:李传昌、…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82  更新时间:2012/7/5 9:51:5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讯】12年前,家住四川省邻水县的林某伙同其他6人开大货车到原重庆市长寿县洪湖电管站抢劫。案发后,其他6人被抓获并获刑,林某脱逃。林某东躲西藏了12年,感到身心疲惫于2011年底投案自首。2012年7月2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 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000元。

    2000年1月4日,被告人林某伙同聂某、夏某等6人(均已判刑)共谋抢劫原重庆市长寿县洪湖电管站。

    第二天凌晨3点,七人租用一辆大货车,携带断线钳、匕首、尼龙绳等作案工具,来到原重庆市长寿县洪湖电管站。七人首先对值班人员进行威胁、殴打,至值班人员不能反抗为止,随后将重6257.98公斤的铝导线和一台彩色电视机搬运上车。林某等五人乘车逃离现场。留下聂某、夏某看管值班人员,看管过程中,聂某、夏某再次对值班人员进行殴打,并劫走手机1部、石英表2块、传呼机1台、皮衫2件及现金500余元后逃离现场。经估价鉴定,被抢物品共计价值71 720元。

    案发后,聂某等6人被抓获并获刑,林某脱逃。

    2011年11月30日,在外躲逃了12年的林某身心疲惫不堪,便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伙同他人抢劫的犯罪事实。

    经审理,长寿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持刀威胁、殴打等手段入室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已构成抢劫罪,遂做出上述判决。 (李传昌、邢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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