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赵惠东) “我们已经把购房款以现金或贷款的方式全部付清了,我们付完钱,还不给我们办理房产证,反过来还要告我们,天底下哪有这样的事情,我们不调解,我们要求法院公正判决”。“我的房屋也付清了购房款,但房产公司未给正式发票,也未办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我还准备到法院起诉他们呢”,2013年3月4日,在新疆乌什县法院人民调解室现场,被告人阿某等九人情绪激动地说。
据了解,阿某等九人先后于2010年购买阿克苏某房地产公司乌什县分公司在乌什县修建的商品房,双方约定在签订合同时阿某等九人付清首付款,剩余购房款在规定期限内付清。
在调解时,发现由于房产公司的会计在做账时疏忽大意,没有将阿某等九人的剩余购房款计算在内,故未给予被告办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随后阿某等九人及其他小区住户提出:“我们购房款已经全部付完,却时隔一年也没有给我们办理相关房屋证件及手续,我们到城建局及土地局奔波多次,如果今天办不下来你们也就别走了,得赔偿我们损失。
针对此种情况,该院副院长艾尼瓦尔·尕依提找到双方各自的代表,进行耐心的讲解及沟通,在所有调解人员共同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终于互谅互让,握手言和,达成了阿克苏某房产公司乌什县分公司在60日内给该小区居民办理房屋相关证件及手续的调解协议。一起涉及几十户居民的民事案件以调解的方式成功画上圆满句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