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发财走“捷径”买卖伪造驾驶证终获刑
作者:张庆元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43  更新时间:2013/12/18 11:34:11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法讯网讯(通讯员张庆元、张秀群)近日,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嫌伪造、买卖伪造驾驶证的案件。

    2011年底,被告人王某为被告人张某购买伪造的驾驶证一本,被告人张某在得知王某能购买伪造的驾驶证后,便打起卖伪造的驾驶证牟取利益的主意。于是,张某以每本假驾驶证400元钱的金额,向王某购买了29本伪造驾驶证。张某明知王某办理的是假的驾驶证,买回的也是假证件,却还是向其他人谎称、虚构自己在车管所有认识的人,办理的驾驶证都是真的,以此来骗取其他人的财物。结果,伊某、买某等29名被害人相信了张某的谎言,被张某骗取现金共计116900元。张某随后将购买29本伪造驾驶证所需现金每本400元共计11600元交给了王某,王某将代购到伪造的驾驶证后交张某。

    张某和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诈骗罪,触犯了两个罪名,构成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对被告人张某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013年7月,哈密市检察院就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张某、王某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共同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驾驶证是国家机关证件而故意伪造、买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哈密市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且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11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温馨提示:近年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尤其是买卖驾驶证的现象较为突出。一些不法之徒受利益驱动,盯住了这个市场,干起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的行当,而一些需要办理驾驶证件的人,图省事或受费用低的诱惑,甘愿买一个驾驶证。殊不知,这样获得的证件,它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且没有经过国家机关严格考试、有关单位培训就驾驶车辆,将给不特定的他人财产、人身构成威胁,血的教训数不胜数。驾驶证是国家机关颁发的某一公民具有驾驶某种车辆的凭证。颁发驾驶证既要进行严格的交通法规、实际操作考试,还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任何人不得私自伪造、买卖驾驶证,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此案,警示我们,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必须到国家确定的机关去办理。否则,受损失的不仅是他人,更是自己!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