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酒后起色心,旱厕旁强奸女子未遂获刑
作者:张庆元、…  文章来源:fxw.name  点击数472  更新时间:2014/4/11 9:55:20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法讯网讯(通讯员 张庆元、张秀群)24岁的李某是河南许昌人,酒后壮胆起邪念,在一组居民区旱厕旁的空地上对被害人刘某欲实施强奸,因被害人极力反抗及他人寻找呼叫,李某强奸未遂。近日,由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经查, 2013年11月30日23时,被告人李某酒后想上厕所,于是到一组居民区旱厕方便,正好遇到附近的村民被害人刘某也上厕所之际,李某趁着酒劲起了邪念,在被害人刘某方便完走出厕所之际,李某强行把被害人刘某按倒在旱厕旁的空地上,欲对刘某实施强奸。被害人刘某因受到惊吓拼命的呼救挣扎,并使劲全力反抗李某的压制,听到呼救声的附近村民积极寻找呼叫声来源,并对被害人刘某实施救助,因此被告人李某强奸未遂并被扭送至派出所。

    2014年2月11日,哈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本院提起公诉。哈密市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尚某、卫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谅解书,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有未遂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