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想从良,拿钱来”--恶男容留、抢劫卖淫女获刑入狱
作者:陈薇薇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50  更新时间:2014/8/27 10:43:40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想从良,拿钱来”

——恶男容留、抢劫卖淫女获刑入狱

    法讯网讯(通讯员 陈薇薇)曾在2012年6月因因容留、介绍卖淫被哈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寻衅滋事罪2013年7被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劣迹斑斑、前科累累的李某不但没有反思过去、从新做人,反而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租赁了一门面房作为卖淫场所,容留嫖客与卖淫妇女嫖宿,收取卖淫所得钱款并与卖淫者三七分成,并叫来郝某在该店收钱、记帐,并为卖淫活动望风放哨。每天来店里卖淫的人数约有10个,卖淫女每天下午19点到店里上班,第二天早上6点下班,每个卖淫女和嫖客谈好价钱后郝某就从嫖客手里收钱记账。到收工时,郝某把每个卖淫女卖淫所得收入按照三七分开,七成发给卖淫女,三成交给李某,李某按月给郝某发工资。

    2013年9月,一直在李某店里卖淫的尚某不想继续卖淫了,就在自己的出租房里休息了一段时间,期间一直未去“上班”。2013年9月17日凌晨3时许,李某带郝某踹开尚某房门,责问尚某为什么不干了,还扇了尚某几耳光,并用皮鞋殴打尚某,并威胁说“想从良,拿钱来!”要求给其5000元钱当做在自己店里卖淫的房租钱。尚某由于害怕,急忙问老乡借了5000元钱给了一直在院子里等着拿钱的郝某。

    经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郝某在李某租住的场所容留妇女卖淫,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同时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协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抢劫罪。综上,被告人李某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郝某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