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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思悔改!一男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二次获刑
作者:张庆元、…  文章来源:fxw.name  点击数611  更新时间:2014/9/30 10:08:01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法讯网讯(通讯员 张庆元、谢永利)甘肃省高台县一男子杜某携带法轮功宣传品在其工作场所建筑工地进行散发,同时制作广告牌和黑板报,并以邮寄的方式将宣传品散发给以前的同事和工友,在散发过程中被群众发现举报后被公安局抓获。这已经是杜某修炼并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第二次被公安机关逮捕。近日,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杜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经该院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杜某在伊吾县新城区施工工地办公室用无线网卡从互联网上下载“法轮功”资料,打印宣传法轮功的“真相币”26张,宣传册16本,宣传单360份,被告人杜某将部分宣传单装入信封,邮寄散发给伊吾县政府的工作人员和以前的工友;被告人杜某在伊吾县环保局工地悬挂“法轮功”广告牌1张;在伊吾县元和酒店工地制作“法轮功”黑板报1张。2013年12月12日,被告人杜某被抓获,在其施工工地居住房屋内查获“真相币”26张、宣传册16本、“法轮功”书籍6本、“法轮功”宣传品267张、未发出的信件12封内含54张宣传单、笔记本电脑一台、笔记本5本;在哈密市融合路30号楼1栋1单元601室被告人家中查获“法轮功”书籍24本、录音带12盘、光碟18张、宣传单24张、DVD播放机1个、U盘1个、电脑1台;在伊吾县新城区C去5号、8号楼施工工地被告人办公室内查获兄弟牌多功能一体机1台、“法轮功”宣传品15份。

    经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大量制作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品,破坏我国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杜某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曾因练习“法轮功”和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被劳动教养一年后,不思悔改,仍积极练习“法轮功”,与他人一起观看“法轮功”宣传视频,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共计404份,并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宣传“法轮功”,应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活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杜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扣押的作案工具及“法轮功”邪教宣传品等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法官温馨提示:广大干部群众要提高识别邪教的能力,旗帜鲜明地反对邪教。对各类邪教所散布的歪理邪说,要不听、不信、不传。发现邪教组织在骗人、非法聚会或假借“传福音”等搞邪教活动时,要立刻向单位、村委会、居委会的领导和辖区派出所报告或拨打“110”报警。对于邪教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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