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多次盗窃不思悔改,出狱后“重操旧业”被重判
作者:张庆元、…  文章来源:fxw.name  点击数631  更新时间:2014/9/30 10:15:37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法讯网讯(通讯员 张庆元、张秀群)甘肃省张家川县一90后小伙马某曾因犯盗窃罪2次被判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出狱后又“重操旧业”。近日,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3年11月28日凌晨3时,被告人马某在哈密市天马市场一自助火锅餐饮广场,用自己的钥匙打开店门进入店内,用菜刀撬开吧台抽屉盗窃现金2600元,软中华牌香烟二条,价值1300元,后又撬开员工的衣柜,盗窃刘某的银行卡和密码纸条,在哈密市建设东路农业银行自助取款机,盗窃卡内现金1950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追回。2014年1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某用砖块在哈密时代广场丰茂二期将嘉惠超市的玻璃门打碎后进入店内,盗窃现金2735元,硬中华牌香烟三条,价值1260元,玉溪牌香烟一条,价值210元,芙蓉王牌香烟一条,价值230元,黑兰州牌香烟一条,价值160元。盗窃财物共计4595元。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追回。1月28日、31日、3月2日,被告人马某分别在哈密市天马市场海尚皇火锅广场、哈密地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收费室、哈密市天山北路农业银行旁边,将孙某的小铁皮超市房子的门踹开,连续盗窃财物共计25022.26元,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追回。

    经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盗窃作案5次,盗窃价值共计53017.2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