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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引“路怒”,大打出手酿悲剧
作者:张庆元、…  文章来源:fxw.name  点击数740  更新时间:2015/5/28 9:52:4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讯 (通讯员 张庆元、张秀群)路上行车,难免会产生一些矛盾。如果双方可以冷静处理,各退一步,很多“路怒”和矛盾便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是,新疆哈密籍的王某和曹某,却将一起本来小的交通事故演变升级为悲剧。

    事情是这样的,2014年5月16日21点左右,被告人王某乘坐其妻子刘某驾驶的电动车行驶至哈密市红星西路路口处时,与何某驾驶的出租车碰撞,被告人王某遂与何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王某殴打了何某的脸部致何某倒地受伤,2014年9月8日何某死亡。经鉴定:1、被害人何某的死亡系严重颅脑损伤最终引起多脏器功能衰竭所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严重颅脑损伤是其死亡的根本原因。2、拳击何某脸部是直接外力,是死亡后果的非致命伤;倒地后头部撞击地面是间接外力,是死亡后果的致命伤,是死亡的根本原因。拳击脸部与倒地后头部撞击地面两者之间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拳击脸部在死亡后果中起着“开关”(重要)作用,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经哈密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用拳头击打被害人何某脸部致其倒地后严重颅脑损伤,最终引起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被告人王某在用拳头打被害人脸部之前虽未预见到其行为会导致被害人倒地后死亡的严重后果,但被告人的殴打行为仍是在其意志支配下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符合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查,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在得知他人已报案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处理,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在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综上,该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的经济损失共计258077.56元。

    法官寄语: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哈密市的道路上各种车辆日益增多,请大家在出行时要格外注意安全,遵守交通规,相互礼让,文明出行,遇到交通事故心平气和地处理,既避免发生纠纷,也可以避免一定经济上的损失和恶性事件事态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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