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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被同事殴打致重伤,法院判决雇主不担责
作者:张庆元、…  文章来源:fxw.name  点击数440  更新时间:2015/6/1 10:12:49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法讯网讯(通讯员 张庆元、谢小军)近日,李女士在侯某承包的学校食堂工作时,被食堂另一员工胡某殴打致重伤,致使李女士头部、皮肤、双眼、左耳等多部位受到严重伤害。事发后李女士一纸诉状将雇主侯某和技术学校告上法庭。

    经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侯某承包了被告技术学校的食堂,原告李女士系其雇佣的负责面点的员工,被告侯某为其提供宿舍。凌晨一点左右,该食堂另一员工胡某因对原告李女士不满,以停电害怕为由携带砖块借住李女士等人宿舍,之后胡某情绪逐渐不稳、行为失控,限制宿舍中的人外出。原告李女士给被告技术学校食堂的承包人侯某打电话要求处理和报警。胡某认为原告李女士在叫人要加害自己。凌晨6点左右,胡某用红砖击打原告李女士,李女士在防卫过程中倒地,原告李女士抢过红砖后,胡某又随手将地上一塑料袋内的粉末物撒抹在李女士的脸上,身上,该粉末物为原告李某放在宿舍内的烧碱,烧碱致李女士脸部、颈部及胸部被酌伤,住院139天,经鉴定损伤为重伤。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女士头面部瘢痕形成,伤残等级为3级;左耳廓损伤伤残等级为8级,张口受限伤残等级为9级。案发后,被告胡某给原告李女士垫付医疗费2766.1元。该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赔偿李女士实际产生的经济损失48728.98元。

    该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或者本人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的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本案中,原告李女士及侵害人胡某均为被告侯某所雇佣的雇员,侵害人以因工作上两人存在矛盾,在宿舍休息时间故意致伤李女士,已超出雇主授权或指示的范围,故对李女士要求被告侯某按雇员受害或按雇员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技术学校将食堂承包给被告侯某,对此次事件发生并无过错,因此,其不承担责任。李女士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侯某自愿补偿原告20000元,被告技术学校自愿补偿李女士10000元,系自由处分民事权利,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女士诉讼请求。被告侯某补偿原告李女士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清。被告技术学校补偿原告李女士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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