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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车室偷钱当场被抓,数千元洒落欲趁乱逃窜
作者:李兆惠  文章来源:fxw.name  点击数472  更新时间:2015/11/18 11:34:28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法讯网讯(通讯员   李兆惠)10月21日8时50分,包头站二楼西候车室4号检票口几十张百元大钞(3400元)洒落一地,三名男子撕扯的难解难分。

    原来三名男子中有兄弟二人,乘车从包头回临河,在检票口排队检票时哥哥贺某感觉有人将手伸进了自己的后裤兜,回头一看,自己身上厚厚的一沓钱已被一名男子掏出并攥在手中,情急之下贺某怒吼道:“小偷,小偷!”贺某和其弟立即上前扭住了盗贼的胳膊,盗贼眼见不妙便将手中的钱洒落在候车室地上,想趁旅客围观混乱而逃走。这时,铁路执勤民警快速赶到,避免了一场险些酿成的哄抢场面。

   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46岁,内蒙古乌兰察布人)曾有偷盗前科,多次进行流窜作案,常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且作案时提前进站,衣着轻便,有时只背一个小挎包,购买车票常以短途为主。王某某刚刚坐车转战到包头后,买了一张9点左右去往前旗的车票,并提前两个多小时就进了站,伺机寻找“猎物”,没想到刚出手被被抓了个现行。

    办案民警本以为现场抓获了嫌疑人,且人赃俱获,应该很快就可以结案,可没想到,在这种情形下,嫌疑人王某某却拒不承认,振振有词称:不是我干的。民警一听,心里素质如此顽抗,十有八九是惯犯,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并调取视频监控,开展分析研判,在充分的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只好如实供述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据王某某交代,其下手的目标多以单行人为主,且年纪较大,多为50岁左右的中年人,偷盗部位均为后裤兜。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被包头铁路警方刑事拘留,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有明文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警提示:外出乘车不要随身携带大量现金,如若特殊情况可换成银行卡;现金不易存放在一处,既容易暴露目标,又容易被“一锅端”;在检票和上车时切记莫拥挤、莫停留,将财物都放置在视线范围内,少玩手机,多观察;上车后放置行李多留心,防止小偷“偷龙换凤”;行车途中不食陌生人食物,不向他人暴露个人信息,不贪图小便宜。旅途中一旦发生偷、扒、抢等案件,要及时与乘警和列车员联系,最大限度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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