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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干部泳池猥亵幼女,家属竟称视力不好才摸
作者:陈挺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  点击数460  更新时间:2008/8/27 20:23:4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海峡都市报报道(记者 陈挺 江荣义)大白天在公共泳池内,向多名少女频伸“咸猪手”的男子,竟是民建厦门市委某处一负责人。记者昨日从厦门市公安局江头派出所得到证实,因涉嫌猥亵多名年幼女孩,当事人陈某已被警方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陈某本人则称目前正在等候上级行政处理。

 管理员报警 门口堵住“色狼”

  今年8月8日下午,12岁的厦门少女亭亭(化名)和往常一样,来到自家附近的江头亚特兰大活水馆游泳。

  当时和亭亭在一个池里游泳的还有六七个小女孩,其中包括市民卓先生的表妹,另外还有一家3个姐妹。亭亭说,大家正游着,突然看到一个可恶的中年男人从底下游了过来,手从她脚部摸了上来,一直往上摸,亭亭赶紧伸手打掉逃开。同日被袭的还包括3个小姐妹。

  亭亭的父亲和阿姨,昨天下午告诉记者,根据孩子后来向警方做的笔录情况,当时3个孩子在水中和男人吵了起来,孩子们都说被这个男人打了,亭亭的脸部被打得红肿,头被摁到铁门上;另外一个孩子的肚子被踢了几脚。孩子们说这个男人是色狼,近来在游泳池里多次非礼她们。事发当天,被袭少女们一时气不过,起身追着到了盐浴室,但男子竟然拿起浴盐,撒在孩子的身上。 随后,孩子们通知了馆里的管理员,由工作人员报警,把男子堵在了门口。

  市民卓先生说,受害者是他13岁的表妹。8月3日,表妹曾经跟他说过,活水馆有一名40多岁的男子故意游过去,伸手到水里摸她的下身。起初,他们也没有在意,直到8月8日表妹打电话给他,让他赶紧到活水馆,他这才知道事情有点严重。

游泳馆经理: 此男子有“前科”

  多位孩子和家长的说法,在游泳馆里得到了证实。亚特兰大活水馆的潘经理说,这名男子已是第三次非礼女孩子了,前两次,孩子们向管理员反映,当管理员去寻找时,对方已经走掉了。这一次,当他又一次向孩子们伸出手后,管理员在门口堵住了他,并报警。

  潘经理说,当天警方到来后,这名男子已经承认了自己非礼女孩的事实,并做了笔录。潘经理也很气愤,这样的人应该严肃处理。

江头派出所: 拘留处罚得当

  昨日,记者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证实,8月8日,厦门市公安局江头派出所曾经处理过这起案件,嫌疑男子陈某,系民建厦门市委某处一负责人,江头派出所已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针对受害者提出对嫌疑人猥亵儿童,只被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过轻的说法,警方表示,对于整个案件的处理,绝对是依法公正,受害者有不同意见可逐级反映。另一方面,嫌疑人家属对处罚结果也有看法,即当事人陈某是因视网膜破裂,视力不好,才在游泳过程中无意碰擦到他人的,所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过重。

  昨日,在民建厦门市委一办公室内,陈某说,对于8月8日非礼事件及警方的行政拘留,整个过程他个人都认了,不想再多说什么。同时因为他是公务员,上级监察部门已介入调查3次,最后的行政处理,该是什么就是什么。

律师解析 猥亵儿童案处罚

  因为非礼多名少女,陈某被处10天治安拘留,处罚依据是什么?究竟是偏轻还是偏重?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认为,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以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如果最终认定陈某构成猥亵儿童罪,那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林志铭律师指出,行为人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是成立本罪的关键。本罪猥亵的只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包括女童和男童;本罪对猥亵的方式未作任何限制。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则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而据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介绍,8月8日,江头派出所的行政拘留处罚,依照的不是刑法,根据实际情况,而是治安处罚法第44条:涉嫌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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