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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强奸未成年少女,获刑一年六个月
作者:唐露露  文章来源:fxw.name  点击数1565  更新时间:2015/12/24 9:33:29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法讯网讯 (通讯员:唐露露)17岁的小飞,随着父母打工来到了阿克苏市,初中文化程度的他,没有稳定的工作,亦没有固定的住所。但和同龄的少年一样,小飞也很喜欢上网聊天,玩游戏。但没有法律观念的他,却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2015年6月23日,因涉嫌强奸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2015年5月中旬左右,在库尔勒上网的小飞与阿珠通过QQ认识,相聊甚欢的他们,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在聊天过程中,阿珠告诉小飞其已年满14周岁。经QQ联系,双方约好在阿克苏见面。2015年6月14日,被告人小飞从库尔勒到阿克苏的亲戚家中后,阿珠即到阿克苏市实验林场5队来找小飞。小飞将阿珠接上后带至自己舅舅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2015年6月16日两人见面时,阿珠将自己的身份证拿给小飞看,此时小飞已明确知道被害人阿珠出生日期为2001年12月19日,还不满14周岁。2015年6月20日晚,双方又通过QQ约好见面。 6月21日凌晨2时许,小飞和阿珠到实验林场五队网吧上网,凌晨3时许两人上完网,小飞将其带至朋友家睡觉,至凌晨7点许朋友离开后,小飞再次与阿珠发生性关系。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为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法律规定,不论被告人采取何种手段,被害人是否愿意,在明知对方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情况下而与其发生性行为,包括性器官接触,即构成强奸。本案被告人小飞不满17岁,被害人阿珠不满14周岁,双方在网上认识后即确定男女关系,在初次发生性行为时,被告人不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被害人之前称其已满14岁),该次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被告人在明确知晓被害人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再次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双方系自愿发生性行为,依据双向保护原则应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本案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案发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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