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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周转不灵借人钱财,未能按时还钱被告上法庭
作者:张庆元、…  文章来源:fxw.name  点击数3211  更新时间:2016/3/29 7:20:16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法讯网讯(通讯员张庆元、高磊)张某与被告丁某本是老相识,近日,丁某因从事个体经营急需资金周转向张某借钱,两人因借款还款问题双双反目成仇。可惜,借钱不还丁某既吃了官司又失去了朋友之间的友谊。

    新疆哈密市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10日,原告张某与被告丁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约定被告丁某因从事个体经营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张某借款172300元,于2015年7月10日前还清,借款期限共17个月,自2014年3月10日至2015年7月10日止。自借款之日起每月10日被告丁某向张某还款10000元,如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还款,被告丁某按剩余未还款的3%月利计息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王某在借款合同中以连带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确认。由于被告丁某未向张某支付剩余借款74300元及利息引起本案诉讼。

    案件审理结果:被告丁某向原告张某借款172300元尚欠74300元的事实,有被告丁某与原告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原告张某、被告丁某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丁某应及时向原告张某偿付剩余借款74300元。对张某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4180元被告丁某当庭予以认可且同意偿还,该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某在借款合同中以连带保证人身份签名,应按约定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丁某偿付原告张某借款74300元;丁某偿付原告张某借款利息4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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