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程丽娟)近日,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决定不起诉(相对)。
2015年9月2日11时02分,犯罪嫌疑人张某驾驶新N-L0788黑色本田越野车在X359线由北向南行驶时,与从前方路口左转弯的阿某驾驶的无牌照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阿某死亡,电动车上的三名乘客受轻伤,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阿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当场报警,主动投案,积极对被害人施救,事后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22万元,赔偿伤者医药费等费用3万元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三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交通肇事系过失犯罪,加上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悔罪态度好,积极对被害人家属及伤者进行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系待业大学生。为促进社会和谐,化解矛盾纠纷,根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张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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