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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克苏市法院审理首起串通投标案
作者:宋玉  文章来源:fxw.name  点击数1941  更新时间:2016/10/20 2:28:2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讯(通讯员 宋玉)为了承揽工程,通过担任其他公司委托代理人的方式,实际操控投标报价参与投标并中标。近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以串通投标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潘某系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得知浙江衢洲指挥部对口援建的乌什县英阿瓦提乡、依麻木乡(一标段),阿恰塔克乡、亚克瑞克乡(二标段),奥特贝希乡(三标段)老师、医生周转房项目第一次公开招标无人竟标的消息后,通过陈某联系了另外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要求三家公司参加竟标以上三个标段项目的竟标,标书由潘某提供,所有费用均由潘某支付,条件是无论哪家公司中标工程由潘某挂靠在中标公司名下进行承建。再向中标公司缴纳工程造价的12%的管理费。2011年6月20日,被告潘某作为三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分别以708.48万元、638.7万元和318.75万元中标。后以口头方式从中标的三家公司取得工程的承包权,又将工程转包给斯某,付某和蒲某三人承建。在工程承建程中,因工程进行缓慢,浙江衢洲指挥部提出不让潘某承建以上工程,之前潘某先后领取了工程款829.373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在招投标过程中,通过担任其他公司委托代理人的方式,实际操控投标报价参与投标,其行为违背了公平公正的竟争原则 ,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和投标市场秩序,而使招标人无法达到最佳的竟标结果及其他投标人无法在公平竟争的条件下参与竟争投标而受到损害,且浙江衢洲指挥部对援建的项目工程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依法构成串通投标罪,根据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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