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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诺科技园合作开发权益保护学术研讨会隆重召开
作者:财保  文章来源:fxw.name  点击数7937  更新时间:2017/5/15 9:20:1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深圳信诺科技园合作开发权益保护学术研讨会隆重召开
   ——广东省高院“审非所诉”判决引起关注

  2017年5月7日,深圳信诺科技园合作开发权益保护学术研讨会在北京隆重召开。著名法学家、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原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张泗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湛中乐,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熊文钊,著名学者、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行政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竹立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治战略研究部秘书长陈根发,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员庄春英等莅临会议并发言。

深圳信诺科技园合作开发权益保护学术研讨会隆重召开
  据悉,研讨会是公益性、非盈利性的财产保护学术研究项目的一部分,它坚持“法治、正义、公益性、学术性”的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以正义为目标,以建设性、为当事各方建言为基本任务,最终目的是改善营商环境,推动法治进步。
  据当事人高英灿介绍,深圳信诺科技园项目座落在深圳南山区前海开发区大门口50米右侧,这个项目市值目前是150多亿到200亿。信诺科技园项目原来的主体是深圳信诺电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是侯某,是一个工业改造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政府明文规定,建完后只能对外销售50%,50%要留给自己做工业继续扩大生产。同时政府严格规定,项目经政府竣工验收前,不允许转让、买卖。这个项目政府给优惠政策,一平方米就交一千块钱土地出让金,批的是9200平方米,只交9200万。由于侯某没有钱,通过关系找到黑龙江建设集团,由黑建出钱,他出土地,实施合作开发。2011年2月29号,签订了合作协议。2012年12月份签订了进一步合作的协议。2013年这个资金不够用,他们又提出和我们四六开,给我们40%的权益,2013年2月13号签订了合作协议,共担风险,共享其利。
  我们建工建设向北京五矿申贷八个亿,被正式批准。如果甲方不违约,我们这个楼房建起来毫无问题。但是由于甲方再次违约,2013年5月18号到6月19号分两次黑箱操作,不经我们允许,与哈工大集团暗箱操作,跟他签订了协议,出让51%的股权对价10亿,再由哈工大集团公司出资建设完毕,由此产生第三人。由此产生2013年7月15日,哈工大集团董事长和信诺公司董事长侯某到哈工大32楼会议室专题召开清除黑建工建设原合同,给建工建设集团补偿0.87亿元,给我2.5亿元,为什么给我呢?实际投资人、还银行贷款、借款、垫款全是我高英灿投资。被告三方哈工大集团、信诺公司他们吃掉的项目公司安联信托公司,他们共同确认给集团的钱、给我的钱,明确在协议当中给我2.5亿元,我要承担所有的股权处理和民工的清退等等。我们全部终止合同,约定过去责任互不追究。建工集团8700万,我2.5亿,两家共同形成了3.37亿,由此我们终止了合同,把开发让给他们,我们被迫出局。由此我们就剩了一个债权,他俩吃掉了项目,49%和51%,我们的权利就来自于投资、垫资建设、利息、工程垫款、工人工资、损失、违约补偿和权益补偿,只换来3.37亿的债权。
  形成债权以后,在5个月之内,他们三个被告连续九次承诺付款,都有字据证据,但终究不还款。因为我们损失过大,损失太高,由此我们集团开会,决定于9月27号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维权,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核,审查我们的债权债务的形成,和建工集团把8700万转移给我高英灿,加上我自己的2.5亿,形成3.37亿,求法律保护,维护我们的权利。黑高法经过审核立案,并查封了深圳三被告涉案开发的项目土地。
  在进入法律审核程序中,立案、查封土地一年后,这个项目又被三被告再次全部转卖给另一家深圳个体户。卖掉后,我们双方和三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在三日内一次性付清,给我们三个亿,我们作为弱势群体,三个亿也认了,和解协议也签完字了,但是最终还是没得到他们履行还款的义务。由此,在法院当中继续诉讼。购买本项目的个体户,本来与我们原告没有任何关系,他是另外一个法律主体和买卖关系,但是他到哈尔滨举个大标语,诬告我和董事长合伙贪污3.37亿,打着标语,在巡视组、省纪检委、省检察院、省高法游行告状,由此黑龙江8.18专案组,中纪委和检察院联合办案,就把我这个起诉案件作为一个被审查对象。专项审查资金来源、投资来源、还款来源、资金去向,审查两年,感谢党纪检委、检察院,认为我没有问题。但是这个许楚家(已逃)是潮汕人,因为潮汕人在广东、深圳实力非常强,所以2014年11月24号,通过关系,最高院把黑龙江管辖的案件一纸裁定,转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可见许楚家实力非常强,用他的话说,到了广东是他的主战场,因为他亲舅舅就是广东省高院执行局局长(已被抓),关系非常强大。一直在干扰办案,使我的一审案件长达3年零8个月之久没有审理。2016年9月22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一个函信发到广东省高法,理由是因为许楚家涉嫌刑事犯罪,为了公平公正,特请求中止审理。广高法一个裁定,就把我的案子又给中止了,三年多没审又中止了。
  后来我经过法律的咨询,认为他犯罪与我们没关系,没有牵连,不应该涉及到本案的审理。由此我向最高检察院写信,最高检察院批了广东检察院,经过审理认为对我确实不公,所以于4月份又恢复了审理。恢复审理以后,2017年4月14日一审判决下来,主体不审,债权债务不审,明显违背了诉什么理什么的原则。以我跟建工集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而驳回,诉讼费由我们承担。就这么一个简单案件,债权的形成、债务的形成、过程的形成,诉什么理什么,他都放在法律之外,只说我跟建工集团的协议无效。因为在2015年5月份,对方把建工建设追为第三人,建工建设向广高法诉求,有独立请求权,他一概不理。我和建工建设的合同,大家可以看,写的非常清楚。因为案子在审理当中,回来多少钱不知道,我们合同写的待判决资金回笼后,由建设集团支配。我个人认为,我是原告,诉的是债权债务,你那个《债权转让协议》是我们内部的一个合同,不涉及到第三人的任何利益。我跟建工建设我有全权委托。
  在当今的法治社会,广东高院这么判一个案子,我感觉有失偏颇,我想为正义而拼搏,为公平而奋斗。同时告诉大家一个消息,许楚家因为这个案件,广东高院的常务院长是潮汕人,他们是一伙操纵者,已经进去了。民二庭庭长因为他也出事了,执行局局长因为他也出事了。许楚家跑到香港、国外。我的资格没问题,我的债权转让就是有嫌疑也是另一个法律关系,我们内部的关系,与本案没关系。
  著名学者、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行政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竹立家认为,这个案子反映了我们国家依法治国还存在问题,反映了权力腐败、司法不公现象确实存在。高先生受委屈了,司法的黑暗面确实还是比较严重。怎么解决这个问题?这里面还搀杂着一些权力腐败的问题,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通过法学家对案例进行分析,再上诉,这是必须的。另外是不是可以找当地政府,深圳市委市政府。中国的法律和行政相关性是非常严重的,有一个现象,权大于法这种现象也是非常严重的。还是要把这个事情反映到市委市政府,在依法治国过程中,公共政策制定,肯定对于开发区这样的企业有好的优惠支持,不能把人引进来了,然后关起门来宰。
  著名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治战略研究部秘书长陈根发:“我讲一讲本判决存在的问题,以及我们一审原告也存在一些问题,我看了一下判决,大概有六十多页,讲的比较乱。几个被告也是、法院自己也是比较混乱,看了脑子一团糨糊。法院把最后焦点找错了,讲合同的无效问题,或者合同的撤销问题。合同的无效,最大的法是合同法,他引用了52条,52条当中是有五个方面是合同无效的,其他抓不住,他抓了一个最牵强的、最抽象的,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强制性规定的,这个是很抽象的,其他几条都是很明确的,比如以胁迫手段签订的是无效的;第二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是无效的;合法形式掩盖法形式也是无效的;四是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比如侵吞国有资产。个人是否有侵吞国有资产的嫌疑,这些是最能煽情的。你刚才讲了,公安通过调查,最后得出结论,你这个主体是合格的,根本不存在恶意串通的问题。按理说在法理上,你是一个善意的第三人,这个善意的第三人在合同转让当中一般是采取保护的姿态,从司法实践来看大部分是这样,要保护善意第三人通过合同取得权益。至于你这个资产到底是不是合法,那是另外一个层次的问题,有两个层次的问题。本案当中还引用了一个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6条,这个36条的宗旨,主要是认为你这个国有资产的转让应该是符合国家政策,他还有一条,判决书直接引用的,你这个交易应当是公平有效,取得合理对价,对价的问题和有偿还不是一个问题。国有资产是有偿还是对价,还有一个法律很重要没有提出来,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里面规定你对这些国有产权转让的有效无效谁说了算的问题,根据这个法律规定,主要是把这个权利归到了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机构。判决当中证据表明,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非常清楚,认为你这个转让是没问题的,国有资产没有流失,你是有偿的,不是他讲的没有对价,对价是完全对上,有偿是大部分基本上可以的,不存在违法行为。有那么清楚的证据情况下,居然可以无视这个,他直接引用企业国有资产法、合同法来判断,我们认为是有问题的,因为法律是规定很细的。大家如果查一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下列八种,比如举两条,比如第二条规定,转让方转让标的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审批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国有产权的,我们恰恰是履行了那个程序,国有资产管理局还给我们出了证明,这没问题。还有一条,第四条,转让方恶意串通,低价转让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我们不存在低价,大部分是有偿的,这里面确实存在枉法的问题。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可能不仅仅是拿了好处。你讲到有一个副院长,他影响很微妙,法律判断上面对这些人进行洗脑,进行控制。一般大学本科以上的人就能理解的问题,现在搞糊涂了,不能理解了,把大家搞的不能理解了。这个案子影响很大,有可能是今年要上诉案件当中最大的之一。”
  著名学者,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员庄春英表示在研读过程中的一个感觉就是心情比较沉重:“我觉得这个案子不是一个法律问题,现在变成了一个良心问题。法学专家在良心和法律之间,不能光注重法律,还要有良心在这里面。如果没有了良心,使我想起习总书记视察政法大学时指出,德法兼修,良心和专业要并重,良心和专业兼修,最后才能解决良心和专业并行的本质问题。任何案件的处理结果都离不开良心和专业,换句话说,法治产品也包括司法产品,是由两大元素构成的,即良心与专业。良心,底线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高线是舍己利他。缺乏良心,解读适用法律就会有问题。英国一个学者叫麦特莱有一句名言叫良心不足,德不配位,良心是最重要的法律。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高英灿和所代表的黑省建和信诺合作的性质。通过案卷材料能看出来,因为它是联合建设的一种关系,当然了这种关系后来又有一个转化,从联合建设转化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第二个是关于高先生所代表的黑省建和黑建工与信诺与安联信诺的性质。关于担保和垫资协议能够看出来,也是这两方叫共享权益、风险共担的联建关系。这个关系由于第三方的介入,我承诺退出,你把钱还我,就这么一个简单的案件。第三个是关于高先生的诉讼主体地位问题,这个是有两个文件,一个是全权委托书,还有债权转移协议书,通过这两个协议书,高先生的诉讼主体地位完全没有问题。民事判决书也确立了高先生的主体地位,也是没有问题的。还有一个是诉讼管辖的问题,虽然现在说诉讼管辖可能意义不大,但是这里头也反映了一个问题,实际上是黑龙江省高院完全应该有管辖权的。他把黑龙江哈工大集团作为一个证人这样的理由来裁定的是保证关系,实际上通过现在材料反映出来,黑龙江哈工大集团不是保证关系,他是承诺还款的关系,是一方债务人,是这样的关系。能看出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做民事裁定的时候是有一定的任性。
  拿到这个判决以后,发现所有的债权债务、所有的材料都不审,直接就审一个叫《债权转让协议书》,确认无效。黑龙江省国资委已经明确说债权转移是有效的,作为一个法院,很简单的确认一项协议无效,这应该是很不妥的。这里面反映的是什么?我认为反映的也是法院判决的一个任性。不管你讲多少充分的理由,他用一句本院认为,就可以把所有的事实、道理都不讲,都充耳不闻。你讲你的,我本院认为就这样,最后反映出来的是一种法院的任性。
  从这件事引申出来一个审判人员的法律责任缺失问题,你怎么讲,我什么都不审,最后我就是认为你协议无效,驳回你所有的诉讼请求。仅仅靠上诉能不能起到对法院相关法官的监管,能不能起到这样的作用?这种法律的任性或者叫司法判决的任性,我们现在是缺乏监管的。实践中很多法学学者研究更多的是我们要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审判,对法官的监管,法律责任,这块追究还是有缺失的。这个案子我们上诉到最高法院,如果最高法院确认了原告的权利,实际上一审法院他是非常有问题的。但是这个有问题,也是得不到追究的,这是我们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官责任的问题,这个也是需要我们媒体来进行回应的问题。我觉得整个案子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法律问题很简单;但是造成现在这种状况,包括几年不判和最后判这样一个结果,它都是案外的因素在起作用。
  著名法学家、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原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张泗汉指出:这个不是一个很复杂的案子,搞的复杂化了。我认为这个案子有三个法律关系,有三个问题,一个就是高英灿先生与黑建他们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他们之间的一个权利关系。第二个就是高先生和信诺公司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个就是许楚家和信诺安联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的关系,共有三层。现在三者搅到一起,抓住高与信诺公司债权债务的关系,这是主线。现在处理当中,他不这样,他把其他两个和头一个合一,高先生与黑建的关系,后面的关系都混在一起,隐藏在里头,搅合在一起,把这个问题搞乱了。为什么这么说呢?高先生这个诉状提出你这个信诺公司欠我3.49亿,你还我钱。前面我不说了,最后浓缩到就是这么一个关系,他告也是这个,他的诉求第一条就是要求信诺公司偿还高英灿的欠款三亿四千多万。你法院判什么呢?你不告不理,你告什么,我就给你处理什么,你不告的问题,我不能管。你没告的问题,我不能管。他现在来了一个釜底抽薪的办法,这个判决把信诺公司还钱这个事先不说,说你高与黑建你们之间的关系,因为黑建是国有公司,你说你把钱借给了黑建,黑建把股权转给你了,股权转让有协议吧,那个协议是有偿的,有偿偿多少呢?没有对价,因此就推定你们之间这个协议是无效的。你这一方不能代表黑建这一方,他搅在一起了,这是不对的。我告的是信诺要偿还我的债务,跟高与黑建之间的关系,这是两个法律关系,怎么搅到一起呢?我没告这个,你讲这个干吗呢?如果你要讲,那是另外一个问题。因为黑建并没有向高提出诉讼,高也没有向黑建提出诉讼,他们之间没有争议,你还管什么?他就是因为要用釜底抽薪的办法,把它混在一起,把它搅乱了,他这个做法明显是不对的。
  我们再具体分析,即使是按他说的那个,搅乱的这个,高与黑建他们之间到底有没有股权转让?高能不能向黑建去做股权请求的问题?他这个钱是高的还是国有资产?他们之间有这个协议,这个钱投资一方,一亿也好或者两亿也好,都是姓高的通过民间的手段借来的钱,借的钱就投到你这个甲方了。这个钱不是你黑建集团的国有资产,这是很明确的。当时你借这个钱,你是以黑建集团的名义投的,而不是你姓高个人的名义,怎么能代表黑建的钱就是你的钱呢?你跟黑建之间有没有这个协议呢?这个我不大清楚,如果没有,你有缺失,实践当中很多没有关系,领导退了,我想办法,我去搞钱,跟你合作弄,名为国有的,实际是我的钱。现在产生争议了,这个钱是你的还是我的,判的原则,谁出资谁拥有,这个钱是你出资的,这个钱就是你的。判决说他没有诉讼资格,一会儿没主体资格,一会儿是无偿的,一会儿是没有对价的,他强调无效不妥。这个判决上诉应该要解决问题,让这个审判回到你这个诉求上来,不能按照他这个编排,搞歪了,这是一个问题。
  因为这个案子他不仅涉及到你这个案子,还有其他的刑事案件,检察院的裁定里面和法院函里面都提到这个问题,不是直接说这个本身是涉嫌犯罪,没这么说,他是说许楚家还有其他的刑事案件。这个案子跟你处理他违法犯罪是不是涉嫌暴力,涉嫌强迫交易罪,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但是我们要举报。如果有,他就跑不了。当然这个案子还涉及到法官,法官处理这个问题上肯定适用法律是错误的,至于说法官本身是不是故意这样做?他有什么目的没有?有什么名堂没有?确实有很多问题值得深入挖掘。
  著名法学家、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熊文钊指出,研究这个案子要先理清楚法律关系,这张图做的非常好,把基本关系理的很清楚。到了什么时候已经完了,包括刚才张泗汉教授讲了,合作开发终止了,而且我们很高的姿态,本来我们在里面是有股权利益的,40%,现在你们让我们退出,没有扯皮,我退出来,你把我投进来的钱还给我,这是天经地义的事。许楚家那个是另外一个事,让他给钱,是债务的问题,他应该承担的问题。前面这些关系是理的很清楚的,我们告的是信诺等跟我们签的协议那些公司,最后转到跟许楚家,非法的形式到了他手里,把基本关系理清楚,刚才张主任讲的,重点我们还是找前面的告的,找谁要钱,我们诉讼请求本来说得很清楚,要谁给,谁来担保。
  但是我们看广东高院这个判决,我感到气愤。为什么感到气愤呢?一个高级法院60多页的判决书,看了半天,看着非常费劲,里面有认定的事情,后面也不做判断,中间有些认定,包括原告主体资格等等,对协议认定了,后来又说协议无效,自相矛盾。驳回所有的诉求请求,不讲理,前面讲的道理完全不说,根据什么都不说,法院这样的判决我真是第一次碰到,看到高级法院的判决会写成这个样子,很不严肃的一个判决书。
  刚才几位专家讲,这个案件线索很清楚的,审理案件要有一个主线,特别关键的一点,就像张主任讲的,法院你告才受理,债务关系存不存在,谁来还、怎么还,我提的诉讼请求是这个,你让我交了190多万的诉讼费,让你法院去玩,结果你不帮我说任何道理,就说我这个协议无效。我诉的事你不说,没有人诉的事你说了一下,违反了法院最基本的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没有人去告那个协议有效无效,你去判一个无效。这个是违反了一个司法最基本的原则,有人去告,也要另案去告。这个协议有效无效这个诉是另外一个诉,这个诉由谁来诉?到哪个地方诉?显然到黑龙江去诉,本来这个案件是黑龙江受理的,结果高级法院裁定到了广东,诉讼的理由,可能事情有一个要素是在广东,因为后面债权这些问题在广东,才有一个最高法院的裁定。那个裁定刚才张主任讲了,其实那个裁定也是很无聊的。你既然想针对国有资产去谈的话,你就到黑龙江高级法院去管在黑龙江的那个协议。结果现在到了广东,广东你去管人家黑龙江的国有资产协议怎么样,那个协议跟你广东有啥关系,又没在广东签,广东有管辖权吗?这个判决就是无聊到这个程度,一个没有告的,即便是有人告,也不是广东法院去管的事,你去做了协议有效无效,国有资产流失,而且黑龙江国有资产证据材料讲的很清楚,他也看到了没有流失,人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有认定,也有材料很清楚,这些基本证据摆在那里,你说无效。人家说有效,你说无效,你管得着这个有效无效吗?做了这么一个无聊的判决,而且就这么简单,无效,驳回所有的诉讼请求了。
  我要诉的诉讼请求,我花了190万的诉讼费,所有的诉讼请求驳回,这么不讲理的判决!如果基层法院有这样的判决,觉得他们水平差一点。结果高级法院做这个判决,就不是水平问题了,一定是有案外其他的因素了。怎么会去做这么一个判决?做出这么一个结论?基本关系都搞不清楚,刚才高先生讲了一些案外的因素,人玩弄法律到了这种程度,最高法院如果这个判决不去做改变的话,对法律的严肃性都是非常大的一个损害。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搞出这么一个东西,可见案外的因素很多。
  这是我说的第二点。这个案件还有一个问题,原告除了高先生之外,还有一个第三人,第三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就是黑建集团。黑建集团也有上诉权,也应该去考虑一起,因为他现在对你这个主体资格老在说,这个钱即便到了黑建集团,高先生的权益也能得到维护。因为黑建集团在这个案件当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第三人的判决完全没说,你这个判决应该一项一项的说,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应该列里面,判决书里面怎么不交代第三人这些事呢?这个判决书明显是有缺陷的。第三人也得有一个说法,没说。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三人的原告诉讼请求没驳回,这个判决是一个很荒唐的判决。
  上诉来讲,第三人的上诉权也有,高先生,作为黑建集团他们也要弄,实际你是全权诉讼的代理人,又是原告,又是黑建集团的全权代理,你这两个事都可以做,把这两个主体的资格,一个是作为第三人的上诉,一个是你的,这两个上诉书要同时做。
  最后一个意见,因为许楚家这个案件,为什么高先生要关注?其实和法官没有关系,但是现在真正拿钱的是谁?我要告的这个人,我有点搞不清楚,本来51%是哈工大,49%凭什么把70%、30%全部转给许了,51%的股权到哪去了?你把当时的侯先生对那70%、30%应当是49%的那部分股权,你还有51%的是你的债务人,就是哈工大集团,51%跑哪去了?是不是100%到了许楚家手里?49%的100%还是49%,51%还在呀。
  (高英灿:我在诉讼当中把项目拆分了,结果一年以后,他把项目卖了,卖了以后我也不知道,结果许楚家就把信诺公司改了,他给法院做工作,走后门,用3.5亿现金押到法院,把这个地拿回来,套贷20个亿。)
  熊文钊:这里面是不是有国有资产成分在往外转移的问题,本身这个资产可能有几十亿上百亿,哈工大集团的性质可能也是带有国有性质的,哈工大集团花十个亿买51%的股权,到哪去了?哈工大集团有没有提出诉讼?后面这个案件可能还有很多的诉讼。整个案件要真正讲国有资产流失,可能是在流失到了许那里,而且许跑了,只花三点几亿,把大量的资产,包括前海那一块土地拿下,这本身也是有国有资产性质的,可见另外要处理的问题还有很多。
  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湛中乐指出,60多页的这样一个判决书,写了这么多的内容,但有一点,人家当事人诉讼请求和最后他所说明的东西至少有严重的偏差。从受理到最后判决,一定意义上否定了所谓原告的资格。然后对里面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关系没有去审,他认为所谓的债权债务那个协议无效,他前后有矛盾。他这里头没有始终如一的去围绕这个案件实体的内容去进行审理和判决,判决是存在严重问题的。当时诉讼请求和最后的判决不对应,人家没请求的东西,最后他来做判决,这是一个问题。
  在本案中,我们认为可能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是他最终这个内容里头,他实际上否认了目前这两位第三人的地位。否定了他的独立诉讼请求权,这是一个问题。他说过了期限规定,不因为所谓的期限规定,剥夺他的独立请求权的地位和资格,这也是一个问题。广东省高院打打停停,最后时隔四年之久,对于有这么一个债权债务之争的数量不小的一个民事判决,最后来了一个隔靴搔痒的东西,跟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形成一个强烈反差的东西。我觉得很难以理解,里头是不是有什么不可告人的一些东西,也搞不清。在现在实行司法改革的当下,作为省一级高院的法官或者合议庭做出这样一个判决,实在是令人不解。
  著名媒体人、新华社原国内部终审发稿人兼今日新闻编辑室主任周立宪、中央电视台首席记者、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中国传媒大学客座教授黄海星、中国工会网副总编辑、人民网评论员、法学博士郭振清、中法新闻网总编辑李堂平、中国经济报告执行总编崔克亮等认为本案不合法理,不合逻辑,枉顾法律、枉顾事实,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破坏了法治的实施,相信在党中央依法治国的今天能够它得到纠正。各位专家、总编还提出了很多的建议,比如债权转股权、检察院的介入等等。中国网新闻中心、人民网编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法制日报记者、《方圆法治》记者、《中国报道》记者、今日头条编辑、法制晚报记者、法治周末记者、央视网记者、人民日报海外版、《界面》杂志记者、商务财经网执行主编、财经新媒体编辑、中国日报记者、《法律与生活》杂志高级记者等媒体界代表也出席了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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