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开县网讯 一位妻子因不堪忍受丈夫的儒弱寡言,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与结婚16年的丈夫离婚。8月17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邵某的诉讼请求。 邵女士与丈夫张某于198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当月双方登记结婚。1992年年12月生一子。2000年,张某从单位下岗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可。2002年,因张某赋闲在家、无事可做,邵女士就设法托人将丈夫带到东北打工。但丈夫张某却生性儒弱寡言,加之吃苦精神不够,几年来收入很少,由此夫妻间产生矛盾。2003年底,邵女士与丈夫分开居住生活至今,从而引起诉讼。 邵女士诉称,我与丈夫张某草率成婚,婚后感情平淡,特别是他下岗后沉默寡言,令人难以忍受,同时其对妻儿漠不关心,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请求法院判决我与丈夫离婚。 张某辩称,我与邵某夫妻间是有感情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从未吵过嘴;我下岗后,因无技术挣不到钱,对家庭关心少,影响了夫妻关系;现我将尽努力搞好家庭建设,故我不同意离婚。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婚前有一定的了解,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现夫妻间产生矛盾,主要系被告张某对家庭关心不够所致;只要双方能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找出自身不妥之处加以改进,并多从子女角度考虑问题,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钱军 曹凤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