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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王荟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516  更新时间:2008/11/13 9:32:3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本报讯(记者 王荟)今后,演员或者演出团体在营业性演出中出现“假唱”、“假演奏”等行为,将不仅仅受到观众指责,还可能面临国家法规的处罚。昨天,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就《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假唱假演奏都属违规行为

  细则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利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等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对于具有违规行为的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相关文化行政部门将向社会曝光。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两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两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营业性演出获批后可售票

  在征求意见稿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经批准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可以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但不得从事其他演出经营活动。

  港澳演出经纪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近来一些演出开始售票后又因故取消的事件,文化部作出规定,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募捐义演演员不得获取报酬

  细则还对募捐义演的报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参加募捐义演活动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单位或者个体演员应当将扣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

  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单位或者个体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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