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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消防整改事件背后的“行政乱象”》追踪:停车场土地使用证引发的行政官司
作者:查小高  文章来源:云南法制报  点击数516  更新时间:2008/12/4 9:59:51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谈心

    法讯网讯 云南法制报首席记者 查小高

  本报今年6月18日头版以《一起消防整改事件背后的“行政乱象”》为题报道了云南科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旭公司)总经理袁军和副总经理张玲莉2004年花了1000多万元购买了昆明市教场中路的北莲华庭小区经营中心(也称“综合楼”)和附属的停车场:由于开发商私自改动图纸骗取有关部门审批通过该楼建设,给他们带来了种种麻烦,而此事的发生和开发商的瞒天过海以及政府等有关部门监管乏力有很大关系,此外,“综合楼”停车场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过程,更是凸显了有关部门存在的行政乱作为和不作为现象。目前该事件有了最新进展,12月1日上午,科旭公司总经理袁军将昆明市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

  昆明市政府成被告

  科旭公司总经理袁军告诉记者,他购买“综合楼”和停车场均拿到了产权证,到现在已经4年多了,可停车场的土地使用证却一直没有办下来,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五华分局的行为让他十分气愤。

  据袁军提供的相关材料显示:1998年12月10日昆明市蔬菜副食酿造总公司(现为昆明绿辰集团有限公司)取得了该地块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2000年蔬菜副食酿造总公司与昆明房屋拆迁开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拆迁经营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并于当年11月6日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补充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土地转让产生的土地增值税由拆迁经营公司承担,但事后拆迁经营公司并没有去完善土地转让手续。

  2004年科旭公司总经理袁军和副总经理张玲莉在购买了“综合楼”和停车场后,由拆迁经营公司改制后的主体公司昆明房龙屋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南华伦经贸有限公司与张玲莉达成转让协议,约定停车场地块的收购资料以及完善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利移交给了张玲莉。

  2006年5月23日,袁军和张玲莉在补齐材料后,到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五华分局(以下简称五华国土分局)办理相关手续。五华国土分局受理了此事,2006年7月6日五华国土分局对该地块进行了公示,并于2006年8月18日与昆明绿辰集团有限公司(以前的蔬菜副食酿造总公司)办理了该地块出让合同,并进行了公证。2006年8月24日袁军和张玲莉与昆明绿辰集团公司办理了土地转让协议,并进行了公证。此后袁军不断要求五华国土分局帮他完善手续,但是均未得到满意的答复。在这种情况下,袁军分别向五华区政府、昆明市政府、云南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都未获得支持。为此袁军将昆明市政府告上了法庭。

  庭审现场:针对土地权属展开激辩

  原告袁军认为自己完善和获得土地使用证的权利不存在任何瑕疵,五华国土分局是在有意刁难,是严重的行政乱作为,昆明市政府作为五华国土分局的上级主管单位行政不作为。而被告则认为1998年12月10日昆明市蔬菜副食酿造总公司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中注意事项表明“土地证实行定期验证制度”,五华国土分局认为昆明绿辰集团有限公司(蔬菜副食酿造总公司改制后的公司)没有办理续期手续,所以这块地的合法使用权人为国家。

  对此,原告袁军认为被告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2006年7月6日五华国土分局对该地块的公示行为再次表明该地块的权利人属于昆明绿辰集团有限公司。另外,2006年9月27日五华国土分局的2006(063)号文件明确表示:同意昆明绿辰集团有限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自然人袁军……转让土地使用权限为40年,用途为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2046年8月14日。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昆明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还认为,拆迁经营公司改制后的主体公司昆明房龙屋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南华伦经贸有限公司与张玲莉达成的所谓的土地转让协议,其实是无效的,因为这两家公司根本就无权来处理这宗土地。昆明市政府提供证据说明,1999年拆迁经营公司取得相关手续将原蔬菜副食酿造公司的仓储用地变更为居民用地,而现在袁军所讼争的这块地当时拆迁经营公司只是对该地上的原建筑物进行补偿,打算将此地作为绿化用地。2000年12月10日这块地的“临时用地”期限已满,无论是蔬菜公司还是拆迁经营公司都没有办理相关延期手续,也就是说从2000年12月20日以后,在未经依法确认新的使用权人之前,任何人无权处理该宗土地。所以说张玲莉手上的有关转让协议是无效的,它不能证明张玲莉就是该宗土地合法的申请权利人。

  作为第三人的昆明房龙屋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庭上称:“我们那份转让协议完全是虚假的,目的是为了让袁军和张玲莉能够到银行多贷点款,所以我们在这份协议上只是写着将停车场随综合楼一并交给袁军管理,我们只是把管理权交给他,并没有提及到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问题。”

  昆明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还表示,五华国土分局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虽然刚开始答应帮袁军完善相关手续,但是对土地权属调查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所以就中止了办理该宗土地登记申请,待查清问题后才能依法进行处理。

  另外,在庭审中,作为本案第三人的小区业主认为这个停车场应该是整个小区的配套设施,而不是袁军购买的综合楼的配套设施,因此他们认为法院应该驳回袁军的诉讼请求。

  法院未当庭宣判。

  “政府批文岂能如此随意”

  该宗土地的最终所有人和权利人,我们相信法院经过审理后自有公断,但是本报记者在多次调查采访中也从中发现了一些相关部门的“打架”和“踢皮球”现象,行政职能自身的不规范,也应该引起人们的深思。

  首先,如果五华国土分局在介入调查后就发现有问题,袁军并不具备申办土地使用证的权利主体资格,那么应该及时告之,而不是模棱两可,一在要求他去找专业测绘进行地籍调查和面积测量花去了当事人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其次,五华国土分局在此事件过程中竟然还两次发出相关文件要求昆明绿辰集团有限公司和袁军尽快完善他们的手续,除此之外还在报纸上对这块土地的转让进行公示。正因为如此,袁军他们当然认为:既然国土资源部门如此按照程序办事,自己作为土地使用权申请人的身份是没有问题的了,因为这是办理后面一系列事情的前提。

  袁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气愤地说:“难道政府的批文是在作秀?他们怎能如此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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