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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严惩网络犯罪:纵容人肉搜索拟追责
作者:杨华云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482  更新时间:2008/12/23 17:53:0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讯-新京报报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开始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

  侵权责任法草案包括12章88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8种。

  草案对网络侵权、产品责任召回制度、环境污染、医疗纠纷、动物伤人等与百姓密切相关的侵权行为作出规范,成为其一大“亮点”。

- 焦点案例

“人肉搜索”第一案

  2007年12月,北京白领姜某跳楼自杀。其自杀前博客“死亡日记”称,丈夫王菲的婚外情令其痛不欲生。网民对王菲发起“人肉搜索”。王菲因此将传播博客、公布其信息的三家网站起诉至法庭。

  2008年12月18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定,大旗网与“北飞的候鸟”创办人张乐奕侵权成立,赔偿王菲精神损失等9367元并在网站公开道歉,而天涯网因在合理期限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被判免责。

  本报讯 (记者 杨华云) “人肉搜索”侵犯受害人权利的责任认定将有法律的统一规制,网站若无视受害人提出的屏蔽、删除要求,要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侵权责任法草案昨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介绍,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草案中的一编,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了首次审议。

  和一审草案相比,目前的草案扩充至88个条文,专章增加了近几年比较突出的医疗损害责任。

  法律委表示,侵权责任立法着重解决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矛盾突出、各方意见比较一致的问题,对生活中公民、法人受到的民事侵害如产品缺陷、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充分保护其权益,但要考虑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

  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也首次纳入了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中,民事立法首次纳入精神损害赔偿。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多次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该法的座谈会、研讨会,他表示,缺失侵权责任法的民法典是不完整的,尽管目前在民法通则中大约有二十几个条文规定侵权责任,最高法院有几十条的司法解释,亦能解决大量的问题,但“现在要把它们都整理在一起变成一个完整的法律是有必要的。”

关键词1 网络侵权

网站未删侵权内容将担责

【草案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

  新京报:现在网络侵权案件很多,北京朝阳法院刚判了一个被称为“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的王菲案,草案里规定的网络侵权是否包含人肉搜索这种案件?

  杨立新:包含。这个草案里分两层意思,一层是网站明知道用户侵权,你还和他一起干,那就要承担连带责任,第二个就是网站发现以后应该删帖,如果没删,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王菲的案子里,好几个都是网站自己发的帖子,当然要承担侵害隐私权的责任,如果开始你不知道是侵权,后来,人家一警告你是侵权,你知道了,就把它删除,这种情况就不认为是侵权了。王菲的案子里有一个被告没承担责任。

  新京报:是否受害,这个怎么界定?

  杨立新:网站比较容易操作,人家提出认为是侵权的时候,要么就删除要么就屏蔽,义务是非常明确的,就是人家说侵权你就必须得做。

  新京报:是否应该在侵权责任法里规定出一个时间的限制来,比如24小时之内网站必须删除或者屏蔽?

  杨立新:一个法律,不可能去做那么具体的规定,法律就说及时删帖,是否及时由法官自己去判断即可。

关键词2 精神赔偿

精神严重损害可索赔

【草案规定】

  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造成残疾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身份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解读】

  全国人大法律委表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审判实践中已有不少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草案应当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规定,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制,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主要限制在严重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情形。

  新京报:要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才能赔,“严重”怎么界定?

  杨立新:这个条文我们是提出意见的,认为规定的标准太高。我们倾向于采取美国的侵权法中名誉的损害赔偿,比方说一般的侵害名誉权,就给名誉的损害赔偿,其实很少,几百几千块钱,带有抚慰性质,表示侵权了,要赔但又不是很多。

关键词3 污染纠纷

企业排污须自证“清白”

【草案规定】

  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排污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排污符合规定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读】

  新京报:环境污染损害,受害人往往没有技术条件和能力举证,“排污者自证清白”这个规则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吗?

  杨立新: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日本的环境污染非常严重,很多污染受害人到法院起诉时,就因为因果关系拿不出证据来证明,后来法院就驳回了,造成了很大的社会问题,很多人得不到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日本用了德国的一个规则,叫因果关系推定,只要受害人能证明到一定程度时,就直接推定有因果关系。

  这样推定了以后,排污的那一方说这个和我没有因果关系,那他要提出证据来证明没有因果关系。他要不能提出来,这个推定就成立了,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现在各国差不多在环境污染这一块都实行因果关系推定。

  新京报:排污符合规定标准造成损害的,还要赔,为什么呢?

  杨立新:排污是符合标准的,这只是对社会的一般要求。但是你符合标准的排污也还是造成了对人家的损害。虽然你可以生产,但是你造成损害还是要赔偿的。这是对的,有利于保护老百姓利益。

关键词 4 医疗抢救

紧急抢救无需家属签字

【草案规定】

  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解读】

  新京报:这个规定是不是受肖志军案的启发,在危重紧急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家属签字,医务人员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执行手术?

  杨立新:这个和肖志军案有关系,但不完全是由于他那里开始的。原来在起草侵权责任法专家建议稿的时候,这个条文就有。就是这种情况下,只要有抢救的必要,亟需抢救的时候其实也用不着什么批准,赶紧救人就行了。

  即使医疗机构有轻微的过失都不算有过失,因为抢救人的生命要紧。这一部分写进去的时候,和肖志军的案子有关系。

  新京报:我们注意到条文里用的是“可以”两个字,就我们法律一般的含义,是否意味着医疗机构可以做也可以不做?

  杨立新:这种可以不一定像我们理解的那样说,作为一个医疗机构,这个“可以”其实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法律已经规定了说你可以,如果不做,要承担责任。

  新京报:如果今后法律通过后就这么表述,在司法实践中会不会引起不同的理解?

  杨立新:我觉得如果说“应当”好像也不太敢说,说“可以”好像稍微好一点。要说这种情况是“不可以”的,要拿出根据来,拿不出根据来就是应该做的。

关键词 5 车祸责任

租车出事故使用人担责

【草案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读】

  新京报:北京以前非本地户籍不能挂车牌的时候,产生了很多“背车族”,身上背几百辆车,后来出事了,很麻烦。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怎么处理的?

  杨立新:现在做法不是很统一。这几年变化也比较大,头几年的时候,一般是要登记的车主承担责任,后来司法实践觉得这样好像是不太合理,就说实际车主承担责任,但是登记车主要把他绑进来,也要承担责任,也实行了一段。这次我们在讨论的时候觉得,还是应该由实际车主来承担责任比较合适。

关键词 6 动物致人损害

烈犬伤人饲养者担责

【草案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的赔偿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除外。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动物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动物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解读】

  新京报:动物致人损害纠纷越来越多,怎么理解条文?

  杨立新:原来的民法通则就一个条文,第127条。现在分成了四个条文,第一个是家养的动物,是无过失责任,但有一个免责条件。第二个条文是烈犬之类的,我们说还要包括野兽之类的,就是很凶猛的动物,没有免责条件。第三个就是动物园里的动物,动物园里的动物用的是过错推定,动物园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了。第四个条文是讲第三人的过错,第三人过失第三人承担。

关键词 7 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拟惩罚性赔偿

【草案规定】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

【解读】

  新京报:目前的三鹿奶粉事件,事件公开前三鹿其实是知道奶粉有问题的,但一直在隐瞒,现在也有很多受害者在向法院起诉三鹿,希望索赔,不过进展很小。

  杨立新:现在这个案件究竟怎么处理,好像还看的不太清楚。但是这个案件侵权责任法当中规定是很明确的,故意地明知道这个产品有缺陷,还把它推向市场,造成损害之后,就要用惩罚性赔偿金。如果是这个条文通过的话,像三鹿奶粉不仅仅是要赔偿正常的损失,而且还要赔偿惩罚性赔偿金,这对他们就是一个比较严重的制裁。

  新京报:我们看到不少这种美国的判例,草案的惩罚性赔偿是不是比较明显的在学习美国的侵权责任法?

  杨立新:因为这个惩罚性赔偿不是大陆法系的制度,是英美法的制度。我们现在侵权法当中这一条借鉴的是美国的。

  新京报:惩罚性赔偿会不会有人觉得过于严厉?

  杨立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一个惩罚,叫产品欺诈与服务欺诈,但那是合同法的惩罚性赔偿,不是侵权法的,所以赔偿是以价金的双倍返还作为惩罚性的赔偿。

  这次的惩罚性赔偿是以造成损害做标准的,比方说,损失50万,要惩罚性赔偿的话,有可能要赔偿100万。

关键词 8 药品缺陷

药品缺陷可向医院索赔

【草案规定】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等第三人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等第三人追偿。

  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属于血液提供机构责任的,有权向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解读】

  新京报:在实践中比如病人在医院安装心脏支架或者起搏器手术,医院装完了以后,质量有问题了医院不管,医院说找生产的人,这种纠纷目前通常怎么处理?

  杨立新:过去没有直接规定,但适用的是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现在按照产品侵权规则来处理,对于医疗器械等生产者用的是无过失责任,就是有没有过失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条文中有一个说的不太明确的地方,医院要承担责任,但是要有过错。比方说这个支架或者起搏器,是他有过失把这个东西弄坏的,那这个时候他才应该承担责任。如果医院这一方他什么过失也没有,这个东西装里面是因为东西有缺陷坏了,这个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那应该由生产者担责。

  新京报:那么现在规定既可以向医疗机构要求赔偿又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是怎么考虑的?立法机关是不是考虑减轻患者的解决纠纷的成本。

  杨立新:可能是那样,但我个人觉得好像又不是。

- 焦点案例

肖志军拒签事件

  2007年11月,肖志军因为拒绝签字同意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其怀孕的“妻子”李丽云最终和腹中的孩子双双身亡,“肖志军拒签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随后,李丽云的父母将朝阳医院和肖志军一并告上法院。2008年1月,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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