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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执行将接受当事人及公众监督
作者:刘太金  文章来源:新法制报  点击数496  更新时间:2009/2/16 10:26:4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讯 新法制报报道( 蔡世军、首席记者刘太金):我省集中清理“法律白条”首战告捷。13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从去年11月中旬到今年2月,我省法院共执结有财产可供执行积案3132件,重点执行积案1049件,分别占各自积案总数的60%和30%以上。

  据省高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介绍,遗留下的积案,由于被执行主体大多数是国家强势部门等“特殊主体”,而成为“疑难案、钉子案、骨头案”。在近日召开的全省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调度会上,省高院副院长郭兵要求全省法院一定要克服松懈、厌战、畏难情绪,继续发扬不怕吃苦、连续奋战的奉献精神,鼓足干劲,将清案工作进行到底。

  下一步阶段的“清积”工作,省高院将把清理积案与建立健全执行监督制约机制结合起来。如大力推行执行公开制度,增加执行活动的透明度,将执行活动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并逐步扩大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活动中的参与权、知情权、请求权或选择权。同时建立顺畅的举报、检举、控告渠道,并建立强有力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查纠机制。

  该工作人员还透露,建立健全执行权的分权运行机制也是重点之一。即将执行权划分为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由不同的内设机构和人员分别行使。行使执行裁判权即判断是非,解决争议,应当奉行中立、被动、公平的原则,非经当事人请求,执行法官不得中断执行程序的进行。而执行实施权的行使,则要以最快的速度、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中应坚持积极、主动、高效的原则,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停止执行程序。“此外,我省各级法院还将成立专门负责执行异议和复议工作的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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