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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萍乡社区矫正模式填补全国空白
作者:徐小勇  文章来源:新法制报  点击数490  更新时间:2008/6/19 9:59:1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矫正对象主要来自农村,农忙时可回家生产 社区矫正因法律未涉及面临“无法可依”窘境

核心提示

  萍乡市安源区青山镇司法所,一幢不起眼的3层高小楼。因为3年前主动向省司法厅请缨,提出先行试点社区矫正工作,由此引起了江西政法界的关注。

  整整3年过去了。青山镇司法所探索的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罚方式,秉承“平等、尊重、接纳”的教化理念,在一定层面上PK着中国传统的罪犯监狱服刑模式。

  从“一无所有”到“摸着石头过河”,江西“社区矫正”进行的3年试验,它所代表的司法文明的进步,如今已赢得了广泛认同。然而,省市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这一司法实践仍处于“无法可依”窘境。

 
  名词解释: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我国的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5类罪犯,其中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是社区矫正的主要对象。

  全省首个试点:从主动请缨试点社区矫正到正式试点历时半年

  唐建成,今年1月份升任萍乡市安源区司法局副局长。而在此前,他的身份是青山镇司法所所长、青山镇社区矫正办公室主任。

  6月12日,唐建成带着记者来到青山镇司法所采访。有着10年基层司法工作经历的他,一手抓起社区矫正,见证了各项规章制度的诞生。由于青山镇是江西惟一试点乡镇,近年来,名气渐长,常有兄弟单位来此取经,唐建成也因此常常回“娘家”做介绍。

  2005年6月13日,萍乡市司法局发布萍司发[2005]1号文件,这是一份由萍乡市公、检、法、司4家政法单位,以及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一份文件。1号文件除布置萍乡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步骤、明确各单位的分工外,其中明确指出,社区矫正试点单位定在安源区青山镇,青山镇司法所为社区矫正执行单位。

  随后几个月,与之配套的2、3、4号文件相继出台。曾参与文件讨论、起草的萍乡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科长段文美向记者回忆说,从有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的想法到酝酿、筹划、启动历时半年之久。

  “知道省司法厅为什么把试点工作放在青山吗?”唐建成笑着说,早在2003年,全国已有18个省市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2004年,省司法厅开始酝酿这个事情,捕捉到这一信息后,青山镇司法所向市司法局汇报,主动请缨把试点工作放在青山镇。

  “当时,省司法厅正想在全省范围选一个条件好一点的乡镇搞试点。我们考察后,觉得青山司法所工作很扎实,于是厅领导最终决定选择青山做试点。”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处长熊盛发回忆说。

  填补全国空白:矫正对象多数来自农村,农忙时可回家生产

  虽然获得试点资格,但“什么是社区矫正,它是什么性质的”,唐建成和其他人并不太清楚。

  2005年5月,唐建成带着司法所的相关人员赴上海和杭州,参观学习,10天后捧回来一堆知识材料,经细心研读,才渐渐对社区矫正有了一个理性的认识。

  报到1.5分、思想汇报2分、公益劳动3.5分、学习教育3分,这是张贴在青山镇司法所墙上的一张10分制监管考核图。根据规定,每一名矫正对象实行每月10分考核。

  “这都是我们的原创,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的。我们实行4级管理,月评分数高,说明表现好,矫正对象实行一级宽管。反之,对表现差的实行严管。”在唐建成的摸索下,青山镇司法所先后制订了请示报告制度、信息报送制度、教育劳动制度等10多种规章制度,以及相关的社区矫正告知书、宣告书、思想汇报、心理矫正、学习教育、外出请假、迁居审批等20多种图表。

  “全国大城市试行的社区矫正,有它的局限性,因为仅仅放在城镇人口,对于农村如何开展,还存在空白。青山镇是一个城乡接合部,一半是城镇人口,一半是农村人口,我们接收的矫正对象中,大部分来自农村。在制订有些制度时,我们把农村问题也考虑了进去,比如农忙时期,矫正对象可以回家生产,暂不参加劳动教育。从这点来说,我们的社区矫正方式填补了全国的空白。”唐建成说。

  营造和谐环境:志愿者与矫正对象一起劳动,目前11名矫正对象9名“解矫”

  2005年6月,青山镇司法所接收了首批11名矫正对象。截至今年6月,已有9人成功“解矫”,2人实行宽管。回归社会的9人,没有一人重新违法犯罪。

  矫正对象窦贤江,在2005年9月15日,与父亲一起帮助他人捉拿4名抢劫犯罪分子,被犯罪分子用刀杀成重伤,父子俩都被评为全市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解矫”对象王某,在2006的“群众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三创活动中,发挥个人经营管理的特长,筹措资金,经营一家水泥厂,走上了勤劳致富的道路;矫正对象刘某,2005年曾因交通肇事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通过接受法律知识学习,2007年7月“解矫”。

  与此同时,青山镇司法所的矫正队伍也在不断扩大,有社区矫正帮教小组14个,矫正工作者38人,社会志愿者67人。

  唐建成说,在开展社区义务劳动中,他们把一些老党员、退休老师志愿者请来,和矫正对象一起劳动,在这里,志愿者与矫正对象都叫作“志愿者”,这叫“英雄不问出处”。这样的方式,减少了社会对矫正对象的岐视,降低了他们的自卑心理,能让他们完全接受,树立参与并回归社会的信心。行为可以矫正,但是,矫正他们的心理,才是“治本治根”。

  面临困境与硬伤:帮教容易安置难且身处“无法可依”窘境

  青山镇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事情并非一帆风顺。自2005年接受第1批11名矫正对象,此后没有再接受新的矫正对象。

  此外,2008年,青山司法所对矫正对象的工作重点正由“安置帮教”转为“帮教安置”。唐建成对此解释说,由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只能起到帮教作用,安置他们太难了,司法所不想“自己骗自己”。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这5类社区矫正对象,均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说白了,我们(指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目前还无法可依。”唐建成指出当前司法行政机关“领衔”开展社区矫正的“硬伤”。

  “目前,无论是在基本法律中,还是在其他法律中,都没有出现‘社区矫正’的字样这必须给予高度的关注。”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处长熊盛发认为,解决当前社区矫正的“硬伤”,首先必须解决法律层面的问题,让司法行政机关有法可依;其次提高基层司法人员的素质,还有经费保障。

  熊盛发说,经过3年的努力,江西的社区矫正工作已探索出了一条符合自己的路。最近,南昌县司法局也跃跃欲试,准备去青山镇司法所取经,已产生了示范效应。社区矫正在减少行刑成本、增强改造效果、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体现的是司法的文明。目前,全省虽然没有全面推广,但相信不会很远。

  文、图/记者徐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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