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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薪仅600元的河北女子请假奔丧每天竟被扣210元
作者:安迪  文章来源:燕赵晚报  点击数400  更新时间:2009/4/21 8:40:0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泰康人寿曹某于4月6日晚给徐小姐发来的手机短信。

  核心提示

  徐女士月工资底薪仅600元,平均日工资才20元,可请假回家为爷爷奔丧,却被所属企业每天扣去210元工资,这让她深感委屈,认为企业这样做很不合理。那么,该企业超出员工日薪10多倍扣除“丧假工资”的做法有何法律依据?人们又怎么看?

  □文/图 记者 安迪

  今年4月5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员工徐女士的爷爷去世,她请假回老家奔丧。奔丧期间,小组长竟告诉她请一天事假要扣二百多元工资。

  4月15日,记者致电泰康人寿,徐女士所在小组的负责人称这么做是公司的制度。对此,法律人士认为,泰康人寿此举既欠妥,又缺乏人性化。劳动监察部门则建议徐女士向他们反映情况,或直接申请仲裁。

  记者调查发现,关于非国有企业职工休丧假问题,新修订的《劳动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全国各地参考执行的依据,仅为29年前国家劳动、财政两部联发的一纸《通知》。对此,有网友认为“养老送终”是民间至情至善的需求,国家的丧假规定应为之所动,将职工祖父辈和配偶父母死亡等,也纳入职工享受丧假范围。

  回老家奔丧,工资被扣得离谱

  徐女士是正定县人,今年2月初应聘到泰康人寿电话理财中心,从事电话推销保险工作,月薪模式为底薪600元+业绩提成。

  4月8日,她向记者反映,4月5日恰逢周日,她在家休息时接到父亲从正定老家打来的电话,称她的爷爷病危。于是她赶紧回到了正定老家。“我回到老家后,爷爷已经昏迷,寿衣都穿好了。”徐女士说,当天爷爷去世后,她打电话向单位小组长曹某请假,告知曹某次日爷爷火化下葬,请假一天。4月6日,爷爷下葬后她又得知,按照老家的风俗,次日还要上坟烧纸,因此4月7日也不能去单位上班。曹某得知她还要请假一天时,竟直言劝告她,“还是为今后打算一下,一天事假要扣200多,更要为活人想一下”。

  对于曹某的劝导,徐女士说,她从小跟着爷爷奶奶长大,对爷爷的感情很深。而今爷爷去世,为了祭奠爷爷,表达哀思,她多请一天假为爷爷上坟烧纸是人之常情,泰康人寿应该尊重她对爷爷的感情。因此她认为泰康人寿一天要扣她二百多元工资的做法“实在不可理解”。于是,她萌生去意,4月14日上午,在家人的支持下,她到泰康人寿办理了离职手续。

  “现在,所有公司都在倡导‘以人为本’,可我一个月的底薪才600元,泰康人寿这种没有人情味的做法,实在让我难以理解和接受。”失去了亲人,又得不到公司的理解,徐女士郁郁寡欢。

  事假一天扣210元是公司规定

  生活中,单位职工因家庭成员婚丧嫁娶而请假是人之常情,为什么徐女士请假回家奔丧、烧纸每天要被扣这么多钱呢?泰康人寿电话理财中心负责人曹某解释说,徐女士请假第一天按照病假算,不扣钱。第二天以后都要按事假计算,每天的扣发标准为:月薪600元的30%再加30元,以上合计每天扣210元。

  公司员工因家人去世请假回家奔丧,请事假每天扣这么多钱也太没人情味了吧?对于记者的质疑,曹某说,“公司就是这样子的”,这是公司规定,所有人都一样,“我还被扣过呢”。

  泰康人寿此举缺乏人性化

  对于徐女士的遭遇,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王军力律师认为,泰康人寿因员工近亲属去世奔丧请事假一天扣发210元工资的做法欠妥。

  王军力说,参照1980年国家下发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去世,如父母、配偶、子女,职工可享受丧假1—3天,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就徐女士的情况而言,她的爷爷并非其直系亲属,老人去世后,徐女士虽然无法享受丧假,但按事假来说,泰康人寿可以扣发她的当日工资,即20元(底薪600元除去30天),而不能视同旷工,给予惩罚性扣发。请事假一天扣210元,确实有点高。

  “泰康人寿的这个内部规定既没有法律依据,也缺乏人性化。”石家庄市为民法律事务所主任李淑红认为,徐女士 就此可以和公司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或者公司毫无诚意,可以向劳动部门的监察大队进行举报,要求其对公司做出处理,支付克扣及拖欠的工资。如果仍然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她还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建议徐女士提请劳动仲裁

  4月15日下午,记者将徐女士的遭遇反映到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表示,徐女士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不过,因为她反映的问题带有纠纷性质,建议徐女士最好提请劳动仲裁。

  网民建议修正职工丧假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调查期间记者发现,新修订的《劳动法》并未对徐女士这样的非国营企业职工是否享受丧假作出具体规定,全国各地参考执行的依据,仅有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和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因此,非国有企业职工休丧假, 各地执行标准就五花八门。

  网友“lianlian1125”说,条款是死的人是活的,如果单位领导有点人情的话,真要是碰上职工最亲的人没有了,休假应该会放宽的,就像其同事的妈妈没有了,他们主管给了他一个礼拜的假期。

  而网友“曾经帅哥过”说,虽然相关部门在1980年对丧假规定进行过适当调整,比如在“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予丧假三天”的基础之上,对于在外地办理丧事的情况,做出了“根据里程确定往返旅程假”的修改。但是,丧假适用范围却依然只针对“直系亲属”。

  这位网友认为,我国向来注重敬老、孝道,“养老送终”是民间至情至性的需求,丧假如果将祖父辈和配偶父母的大事排除在外,岂非不合常理?因此他建议丧假规定理应为之所动。

  对于网友的建议,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王军力律师认为,目前在全国层面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丧假作出具体规定,进而导致各地执行情况不一。而今,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中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既有国有企业,个体、私企、外资企业也占很大的比例,《劳动法》很有必要对职工丧假做出具体修正。他赞成网友的观点和建议。“下一步,我们可以进行研讨,然后向国家劳动部提出具体司法建议”。王军力律师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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