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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产假回家乘便车,遇交通事故左腿高位截肢:法律援助为农民工索赔24万多元
作者:郭可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40  更新时间:2009/5/25 10:08:03  文章录入:李堂平  责任编辑:海波

 

 法讯网讯(通讯员 郭可明) 远在江苏打工的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将军村农民工龙祖碧因请产假顺便乘座给打工所在的单位运送货物的货车,没想到在回家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左腿高位截肢。龙祖碧治疗终结后,曾多次找车主及车辆挂靠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均没有达成一致协议。在无奈之下,龙祖碧只好求助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最终为她索赔24万多元。

  5月21日,龙祖碧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通过电话向承办律师致谢,感谢援助律师维护了她的合法权益!

请产假乘便车回家途中遇交通事故  导致左腿高位截肢

  龙祖碧原系江苏省苏州澳翔纺织有限公司农民工,2008年因有身孕,准备请产假回家。2008年5月1日,恰逢给公司运送货物的B47555号重型厢式货车要回重庆市云阳县运原材料,于是龙祖碧随便乘坐陈某及其丈夫杨某所有并挂靠于重庆某联运有限公司由杨某驾驶的渝B47555号重型厢式货车回家。当日4时50分许,当该车行至安徽省合肥至武汉方向的合界高速210KM处施工路段时,追尾碰撞鲁G34528号重型厢式货车后又碰撞苏AN16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杨某当场死亡,龙祖碧及陈某和同车驾驶员张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安徽省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杨某负该次事故全部责任,龙祖碧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龙祖碧受伤后经安徽省宿松县人民医院、重庆市云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5天,住院期间,医院对其进行了左腿截肢及流产手术。2008年8月7日经重庆市云阳司法鉴定所鉴定:龙祖碧伤残等级系六级伤残,需安装国产普及型假肢费约16300元左右。

协商赔偿未达成一致协议    只好求助法律援助

  龙祖碧治疗终结后,几次找车主及车辆挂靠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均因赔偿标准等原因未能达成一致协议。2008年10月20日,龙祖碧在无奈之下,向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当天指派郭可明同志承办该案。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向龙祖碧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到有关部门查询被告户籍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基本情况,于第二天到万州区人民法院立案。

援助律师多方调查取证查清了赔偿适用的标准

  针对赔偿是否适用城镇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这个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援助律师先后到重庆市云阳县光德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及江苏省苏州澳翔纺织有限公司调查了解情况,调查并复印了龙祖碧与云阳县绢麻纺织厂签订的职工合同、龙祖碧在云阳县绢麻纺织厂工作证、重庆市云阳县光德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明1份、四川省云阳县绢麻纺织厂工资发放单3份、苏州澳翔纺织有限公司工资发放表及情况说明共17页,这些证据证实了龙祖碧自1995年5月开始便以投资进厂的方式成为云阳县绢麻纺织厂的职工直到该公司被苏州澳翔纺织有限公司购买,2007年1月开始至2008年4月又在苏州澳翔纺织有限公司上班,年收入总收入为10593元,出事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13年以上,且有正当合法收入。为此,龙祖碧遭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应按照非农业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

法律援助为龙祖碧索赔24万多元

  本案先后经过2008年12月4日和2009年3月17日两次开庭公开审理,援助律师均认真负责地出庭参加诉讼活动。针对车辆挂靠单位在答辩中称:1是车辆挂靠在公司经营,挂靠公司没有获利;2是龙碧明知自己有身孕,未征得同意情况下超载违法搭乘,并且未支付任何费用,龙祖碧本身具有重大过错,自己应当承担50%的责任。

  援助律师首先向法庭举示了大量证据,用大量的事实说服被告。其次,援助律师针锋相对,有理有据地反驳对方:在责任认定方面: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没有过错,不能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其理由如下:一是安徽省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非常明确地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了认定。认定杨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龙祖碧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二是原告的搭乘行为不属于非法搭乘行为,虽然说出事车辆核载只有3人,但也不能说原告是超载搭乘人员。首先,原告搭乘被告的车,没有采取强迫等非法的手段强迫驾驶人员装载原告,装载不装载原告全凭驾驶员的自愿,其行为不具有非法性。其次,大家都知道,作为一名驾驶员应当非常熟悉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当知道装载多少人为超载,在搭乘人员已经满载的情况下,应当拒绝原告搭乘,可是,驾驶员并没有拒绝原告搭乘出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称原告是超载人员的说法无疑是被告在推卸责任。三是虽然原告系无偿搭乘,但不能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一段时间来,出事车辆一直在为原告打工的公司运输原材料、产品及机器设备,往返于云阳与江苏之间,被告无偿装载原告系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的无偿搭乘,况且,原告搭乘被告车辆时,还主动给被告及驾驶员买了两包香烟、牛奶及水果等。为此,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不能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在赔偿适用的标准问题上:原告龙祖碧自1995年开始,便以投资进厂的方式成为云阳县光得纺织公司的一名职工直到该公司被江苏省苏州澳翔纺织有限公司购买,2007年1月至2008年4月又在苏州澳翔纺织有限公司上班,年收入总收入为10593元,出事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13年以上,且有正当合法收入,原告遭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应按照非农业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因龙祖碧实际赡养人儿子段鑫星生于1996年5 月 17 日,全靠龙祖碧及前夫提供生活来源。父亲龙中林73岁、母亲王德珍已满68岁已无劳动能力,一直靠5个子女提供生活来源,现在,龙祖碧已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所以,被告应当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龙祖碧虽然系农村人口,但自2007年1月开始至2008年4月在苏州澳翔纺织有限公司上班,年收入总收入为10593元,出事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有正当合法收入,应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03)20号司法解释关于城镇居民的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7条的规定,已明确农村居民在城市或乡镇政府所在地有住所且发生时已在该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有正当收入来源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在挂靠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方面:挂靠公司通过挂靠行为获取了运行利益,并通过对挂靠人的选择、管理与监督,能够对机动车辆的运行行使间接的控制支配力,故挂靠单位对挂靠经营的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假肢安装费方面:原告的请求合法合理。一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有明确的规定。二是此项费用一次性赔偿不但有利于减少原告诉累,更好地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方便人民法院办案,节省诉讼成本。

  法院通过审理,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于2009年4月2日作出判决,判决由陈某赔偿龙祖碧及其被扶养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及担架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假肢安装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42133元,挂靠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扣除挂靠公司已经支付的现金16500元,尚应赔偿原告225633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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