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妄之灾
在湖北省公证处的监督下,武汉信泰以1340万元竞拍到江汉区新华路287号房地产的所有权。
因之前被折价抵债的房地产尚未完成过户手续,此次产权转移时,江汉区房产管理局对新华路2号楼房产按照多重交易的方式,分别收取了两次相关费用。
2004年4月19日,在武汉中院连续发函催促下,江汉区房管局开始办理过户手续。同年5月28日,武汉信泰拿到了2号楼的房产权证明。
“1340多万的竞拍价,还有佣金、手续费等等,对公司来说也是不小的压力。”蒲以文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公司的计划是在国土使用权证办理完后就立即入手规划。
但就在此时,一个意外的消息打乱了所有计划。
2004年6月29日,也就是在武汉信泰取得房产权证一个月后,武汉中院再次以申请执行人武塑集团的名义发出民事裁定书。
7月21日,武汉中院以院长周文轩的名义再发民事裁定书,指明“因武汉中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诉复查”,依照规定对当初折价抵债的房地产进行查封。撤销了该院于2001年12月24日、2002年4月15日签发的第543号民事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
这份裁定令蒲以文费解:虽然理由是中英集团提出申诉复查,法院也经过审委会讨论,但最后却是“院长周文轩”签发,而非是审判长或执行员。“行政职务怎么能出现在一份民事裁定上?”
根据规定,只有内容为重审或再审的民事裁定格式中才会以院长名义签发。
但2007年9月14日,原武汉中院院长周文轩已被判刑10年,这张以院长名义签发的民事裁定也既成事实,无从追究。
“以物抵债是法院的裁定,尽管2号楼属于危房,但我们也接受了。现在房和地都通过拍卖程序卖给了武汉信泰,各种费用都一次性交清,怎么法院说改就改,还查封了产权已经转让的房产?”武塑集团原副总经理高望生没有想到,他们与中英集团的矛盾将武汉信泰牵扯进来。
但事实却正是如此。
2004年8月31日,中英集团公司向武汉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江汉区房管局将2号楼房产过户至武汉信泰的行为违法。复议中,武塑集团和武汉信泰均作为第三人出现。
因复议结果是维持江汉区房管局的过户行为,2004年12月10日、2005年2月22日,中英集团又先后两次向江汉区法院、武汉中院申请行政诉讼。两级法院审理的结果,都是驳回中英集团的起诉。
法院如是判决,在蒲以文看来,已被查封了近一年的房地产解封有望。
可随后,武汉中院不仅没有解除查封决定,反而于2006年6月12日向江汉区房管局发出协助通知,将已经过户至武汉信泰的2号楼房产恢复至中英集团名下。
2007年3月31日,武汉市房管局根据武汉中院的来函,登报声明注销了武汉信泰对2号楼房产的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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