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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代表:制定自治区刑事案件被害人司法救助办法-新闻资讯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464  更新时间:2009/6/12 10:20:1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制网乌鲁木齐1月8日电 记者 潘从武 吴亚东 “为了保障经济特别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基本生活,使刑事案件被害人能得到临时、救急性的先行抚慰救助,维护社会稳定、安定团结,建议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进行立法。”在正在召开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新疆吐鲁番地区多名人大代表联合递交议案,建议自治区人大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方面进行立法,以弥补我国对这一方面立法的不足,对政府民政救济制度进行补充。

  新疆吐鲁番地区的人大代表们在议案中指出,近年来,新疆吐鲁番地区法院系统的刑事审判和执行实践中,常常遇到:被害人无明显过错,因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致被害人的人身遭到严重侵害或财产严重损失,导致生活陷入困境或身患重病急需巨额医疗费,且被害人亲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被告人入狱服刑,又无法得到相应赔偿的;致使被害人扶养的老、幼、病、残的亲属失去生活来源,不及时救助可能发生新的严重危害后果;致使被害人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造成被害人子女失学、辍学或衣食无着。

  代表们提出,在我国高度关注民生问题的今天,人民的生命健康的权利高于一切财产权利。根据法院长期审判工作实践和部分法律专家建议,为了保证刑事案件被害人能得到临时、救急性的先行抚慰救助,维护社会稳定,建议自治区人大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方面进行立法。代表们还一并递交了共同讨论起草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刑事案件被害人司法救助办法(讨论稿)》。

  在《办法(讨论稿)》中,人大代表们认为,设立司法救助基金,救助对象应仅限于救助自治区各级法院一审刑事案件所涉及的被害人本人或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基层法院特殊案件经地区人大工委批准后,予以救助)。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应遵循适当救济原则,倡导社会帮扶,鼓励劳动自救。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仅限于一次性救助,以解决其暂时的生活困难;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应遵循穷尽措施的原则,在采取各种工作措施和方法后,刑事案件被害人仍然生活特别困难的,方可给予一定的经济救助;确定司法救助标准时,应综合考虑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犯罪行为给刑事案件被害人造成的实际侵害后果和被害人的家庭状况。救助金的数额,一般限制在人民币二万元以下,特殊情况由司法救助委员会决定;对刑事案件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已骗领的救助金,应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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