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中信泰富事件促使反思:境外“赌”期货法律尚无制约-新闻资讯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379  更新时间:2009/6/12 10:20:2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制网记者 周芬棉

  “中信泰富与银行签订可赎回远期合约,致亏147亿港元,这可能是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外汇衍生品市场上最大一宗亏损案例”,有专家向记者透露,“中信泰富作为一个老牌的红筹企业,炒汇亏损,也许只是第一个案发者。”

  去年10月23日,里昂证券发布一份研究报告,列出了该公司跟踪的所有境外中资公司,除中信泰富外,还有中国中铁、中国铁建、湖南有色、中国高速传动等,均被指存在较大外汇期货衍生品风险。

  几年前,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原总裁陈久霖,违规炒期货造成5.54亿美元巨亏,国储期货刘其兵伦敦炒期铜,惹下大麻烦后神秘失踪,至今定格在国人心中。

  企业高管境外“赌”期货没有制约

  “境外中资机构在期货交易中屡屡犯险,深陷雷池,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问题何在?”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张平认为,法律的缺失是最为重要的因素。现在走出去的企业会越来越多了。而在海外进行数额巨大的收购或投资,因付款时间较长一般多采分期付款,必须考虑本币及执行货币汇率的不确定性,为锁定成本,一般都会进行外汇衍生交易。而手握重金的境外中资机构,往往很难拒绝资本市场投资的诱惑,超出主营业务所必需的金额限度,采用杠杆式复杂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但是,“过于复杂的衍生产品因其创新过快,远超现有监管体系框架,多在场外进行,非标准化且极不透明,刚刚走出去的中资机构,在这种高风险的衍生品市场上绝大多数都是门外汉。”张平分析说,“一旦投资失利,再经杠杆式放大后,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无法想象。”

  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说,“中信泰富事件使我们反思,我国存在着赌博基因,很多人都有赌的心理,防止一些手握重金的公司高管去凭运气做期货,必须依靠制度约束。”

  现行法规规定都疏而又漏

  据张平介绍,我国对境外中资机构投资的规定,已有《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外经贸境外企业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等五个部门规章。

  “但是,依9年前出台的暂行办法为基础形成的法规体系,过于原则、粗放,主要规范的是实业投资,没有充分考虑到套期保值期货等金融产品投资,无法规制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投机行为。”

  去年10月份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作为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中最高阶位的上位法,同样是一种典型的实业投资管理模式,不适用于金融产品投资,而且也未对套期保值等金融产品投资作出明确规定。

  作为直接调整期货交易的行政法规,2007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主要规范的是境内期货交易,对于境外中资机构进行期货交易如何监管只字未提。”张平如是说。

  可援引的法律规范效力太低

  张平告诉记者,“目前可援引的是,我国1998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规定对确需利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少数进出口企业,由证监会会同国家经贸委、对外经贸部门等进行严格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发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同时明确,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允许进行套期保值,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张平分析说,“这个通知主要是通过对经营主体资格的限定来规范的。设定准入门槛、持续监管、只能进行套期保值,是这个通知最重要的特征。但是这份通知至多只是一份规范性文件,效力太低,其权威的缺失自然导致其未能被严格遵守。”

  应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张平认为,制定《境外国有投资中资机构期货交易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已是一项紧急而重要的任务。

  针对这部法规,张平提出三条意见:第一是,该法要构建对实体投资实行经常性审批管理,坚决禁止投机性投资。第二是,这类交易,应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境外期货交易所进行,或委托指定的境外期货经纪机构进行操作。第三是,强化和完善境外中资机构的公司治理,保障经常性监督和检查得以有效执行,以通过权利制衡的设计进一步防范投资风险。

  面对当前金融危机,他建议我国应立即网罗一批高端金融人才,在国资委组织下,设置专职负责投资风险评估的专业机构,以解燃眉之急。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