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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行业乱 专家研讨监管 现行法律管得了搜索引擎-新闻资讯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466  更新时间:2009/6/12 10:21:0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制网记者 辛红

  “百度一下”、“google一个”,这是网民们面对问题时的习惯做法。但在铺天盖地的信息中,虚假信息、违法信息也混入搜索行列,尤其是去年年底,百度竞价排名的方式更是让搜索引擎行业遭到广泛的质疑。

  搜索引擎应该提供人们什么样的信息?竞价排名是不是广告?监管部门应该如何监管?今天,在由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广告协会举办的搜索引擎监管研讨会上,业内人士认为,哪些是商业赞助链接哪些是自然搜索,应该明确告知消费者。

  搜索公正性争议不断

  作了十年的网民,直到去年年底,小张才知道搜索网页中“推广”的意思是花了钱。

  那天,她想在网上找一家骨科医院,搜索之后发现,靠前的网页都是从没听说过的医院,仔细一看,下面都标注有“推广”两字。

  目前,国内几大搜索引擎中,雅虎、百度、搜狗等使用的都是“推广”,中搜使用的是“推荐”,微软用的是“赞助站点”,这样的商业模式是搜索引擎行业的主要利润来源。

  但在搜索引擎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搜索信息的不公正不公平,已引起人们的质疑,并引发多起诉讼。

  10月31日,由于怀疑自己的网站遭到百度屏蔽,全民医药网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对百度进行反垄断调查,要求对百度处以1.74亿元的罚款;

  随后,一家名为金德管业的公司将百度告上法庭。理由是,在百度用关键词搜索“金德”,会出现大量的“金德骗子”、“金德黑幕”这样有损其公司形象的不实信息。

  11月,深圳一位律师怀疑百度公司“竞价排名”的点击量有“水分”,要求百度提供具体消费明细被拒后,对其提起了诉讼。

  12月,一家名叫“法易网”的网站自称“不愿意在百度上交钱做竞价排名,而被百度屏蔽”,因此一个律师团体表示将集结100家网站对百度提起诉讼。

  搜索引擎应分两类监管

  搜索引擎争议不断的根源在哪里?竞价排名是否违法呢?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何山表示,竞价排名是否会伤害搜索引擎的公正性,这在全世界都是一个崭新的课题。竞价排名可以做,但前提是要合法经营,不能提供虚假信息,不能违反广告法和侵权责任法。

  长期研究互联网法律问题的北京邮电大学教授刘德良认为,搜索引擎业应分两类:一是提供基础服务,即自然搜索,一是提供增值服务,即竞价排名,关键是哪里是自然搜索,哪里是竞价排名,应该区分开并明确告知消费者。

  “基础服务不能人工干预,除非是法律规定的或者是违法信息。如果干预了,用户受到侵害,就要承担责任。”刘德良说。

  而搜索引擎企业和用户是怎样的一种法律关系?企业应该提供怎样的搜索信息呢?

  他分析,两者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但是什么合同关系,现在业内有争议。有的人说就是服务合同,也有人说是信息提供合同。区别在于服务合同对信息的内容不担保,后者对于信息的质量要承担一定责任。而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如果用竞价排名来看可以定为是一种广告法上的广告代理合作关系。

  他建议,具有垄断地位的搜索引擎企业应该提供普遍服务,规制的重点也在于基础服务。而对于竞价排名,刘德良认为搜索引擎工作的原理和它排名的依据应该公之于众。

  底限是保护消费者利益

  除了竞价排名的不透明不公正外,虚假信息混淆其中也使人们深受其害。与会人士表示,搜索引擎应当具有一定的过滤功能,不能放任一些违规信息出现在搜索结果当中,而在技术上屏蔽此类信息也是基本能实现的。尤其是对于那些经人工处理过的信息,更应客观、公正、真实,防止虚假有害信息借助搜索引擎产生更大的危害。

  国家工商总局一位人士表示,搜索引擎早期就是撮合交易双方,为了节约信息交流的成本,对被搜集的信息一般不进行人工干预,结果是比较中立的。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出现了新的商业模式。“企业需要从已经慢慢摸出感觉来的原有的盈利模式当中,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权益,找到一个平衡点,这种选择将是艰难的。但充分尊重消费者的权益,这是底限。”

  “从宪法层面而言,用户有发表言论的自由,有选择信息的自由,有知情的权利,而内容的提供者也有言论自由,也有提供信息的自由。”刘德良认为,“监管者需要平衡,既保障双方的自由,又要有利于社会的秩序。要最大限度地让信息搜集者和信息内容提供者利用互联网得到各自的好处,同时又让搜索引擎服务者考虑他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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